作者: catandlion (元元) 看板: Examination
标题: [课业] 释字162号
时间: Wed Jan 9 22:13:02 2013
不好意思,请问一下,
根据释字162号,行政法院院长、公惩会委员长,均无宪法81条之适用。
但是,依照行政法院组织法13条,最高行政法院院长并任法官。
而高等行政法院院长依同法8条,由法官兼任。
看起来行政法院的院长也是法官??
所以,行政法院的院长是法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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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53.134.47
1F:推 willy1616:院长跟委员长属行政职,非为法官司法职,行政职不受保障 01/09 23:08
感谢大大,我问的很不好,我想问的是院长跟委员长的法官身分,是附丽於院长委员长
的身分,还是说是因为它们本来就具有法官的身分,然後才能去当院长或委员长??
换句话说,卸下委员长或院长身分之後,它们还是法官吗?
再次感谢您^^
※ 编辑: catandlion 来自: 111.253.134.47 (01/09 23:34)
2F:推 willy1616:简单来说~就是法官兼任行政职~行政职不受终身保障 01/09 23:39
3F:→ willy1616:行政职没了~法官的资格还在~ 01/09 23:41
4F:→ willy1616:试想:如果连行政职都保障~那院长就是终身白发院长吗>_^ 01/09 23:43
再次感谢您的回答^^
※ 编辑: catandlion 来自: 111.253.134.47 (01/09 23:54)
5F:推 boyofwind:539 01/10 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