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konme (>@<)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民法-附條件
時間Sat Jan 5 12:29:53 2013
在王澤鑑師書中看到一題
甲向乙購某屋,乙逾期遲延給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個月內履行契約者,
契約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經過2個月後甲向乙請求返還支付之價金。甲之主
張有無理由?
甲係以乙將來不履行契約發生解除權,為解除契約意思表示的條件,其所附條件
雖為法定條件(以解除權的發生為條件),仍為真正條件,……(下略)
請問法定條件不是非真正條件嗎?為什麼書上寫「仍為真正條件」?
看不太懂...請各位幫忙,謝謝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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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92.60
1F:推 sheepsheep:我覺得是相對於"不真正條件"耶 01/05 18:15
2F:→ sheepsheep:不真正條件不算是條件(視為無條件或無效) 01/05 18:16
3F:→ sheepsheep:真正條件就是算是條件吧~ 01/05 18:16
4F:→ konkonme:但是法定條件不是視為無條件嗎@@為何「仍為真正條件」 01/06 11:10
5F:推 LASIDEKING:法定條件本來就是不真正條件,亦即不具條件實質內容。 01/07 05:34
6F:推 LASIDEKING:但是題目其實是催告也就是民法254條訂相當期限取得解除 01/07 05:40
7F:→ LASIDEKING:除權+附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就前者來說當然 01/07 05:41
8F:推 LASIDEKING:是法定條件,但是對後者來說是附停止條件的真正條件。 01/07 05:44
9F:→ LASIDEKING:也就是說這這題目包含兩部分: 01/07 05:45
10F:→ LASIDEKING:1.定相當期限解得解除權 → 法定條件 01/07 05:46
11F:→ LASIDEKING:2. 以取得解除權為停止條件的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 01/07 05:47
12F:→ LASIDEKING:↑是真正條件。 01/07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