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onkonme (>@<)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民法-附条件
时间Sat Jan 5 12:29:53 2013
在王泽监师书中看到一题
甲向乙购某屋,乙逾期迟延给付。甲致函於乙,表示未於2个月内履行契约者,
契约即告解除。乙置之不理。经过2个月後甲向乙请求返还支付之价金。甲之主
张有无理由?
甲系以乙将来不履行契约发生解除权,为解除契约意思表示的条件,其所附条件
虽为法定条件(以解除权的发生为条件),仍为真正条件,……(下略)
请问法定条件不是非真正条件吗?为什麽书上写「仍为真正条件」?
看不太懂...请各位帮忙,谢谢o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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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62.92.60
1F:推 sheepsheep:我觉得是相对於"不真正条件"耶 01/05 18:15
2F:→ sheepsheep:不真正条件不算是条件(视为无条件或无效) 01/05 18:16
3F:→ sheepsheep:真正条件就是算是条件吧~ 01/05 18:16
4F:→ konkonme:但是法定条件不是视为无条件吗@@为何「仍为真正条件」 01/06 11:10
5F:推 LASIDEKING:法定条件本来就是不真正条件,亦即不具条件实质内容。 01/07 05:34
6F:推 LASIDEKING:但是题目其实是催告也就是民法254条订相当期限取得解除 01/07 05:40
7F:→ LASIDEKING:除权+附停止条件的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就前者来说当然 01/07 05:41
8F:推 LASIDEKING:是法定条件,但是对後者来说是附停止条件的真正条件。 01/07 05:44
9F:→ LASIDEKING:也就是说这这题目包含两部分: 01/07 05:45
10F:→ LASIDEKING:1.定相当期限解得解除权 → 法定条件 01/07 05:46
11F:→ LASIDEKING:2. 以取得解除权为停止条件的解除契约之意思表示 01/07 05:47
12F:→ LASIDEKING:↑是真正条件。 01/07 05: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