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lulili (哩哩嚕哩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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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考題] 法學大意99年地特四等、97年初等
時間Thu Jan 3 22:36:05 2013
大家好~有兩年法學大意想請教大家
謝謝你們^^
99地四
題目:甲教唆乙去傷害丙,並再三叮嚀乙千萬不要鬧出人命,乙聽之,卻出手過重將丙給
打死。應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乙成立傷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傷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成立教唆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
答案:(C)
這題程怡老師書上(P3-24)的說明是:正犯逾越教唆或幫助之範圍,教唆或幫助者,不
加以承擔。
97初
題目:甲教唆乙傷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問如何評價甲、乙的行為?
(A)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B)甲成立傷害罪,乙成立過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傷害致死罪
(D)甲無罪、乙成立傷害致死罪
答案:(C)
這題程怡老師書上(P3-38)的說明是:被教唆者或被幫助犯有加重結果之行為,教唆者與
幫助犯亦依加重結果犯處罰。蓋加害之結果,亦為
可得預見。
我不懂的地方是為什麼都是被教唆者失手打死人,
前題的教唆者就不用承擔傷害致死罪,後題就要呢?
兩題不是都可以能會打死人嗎?
這兩題的差別在哪裡?
麻煩大家幫幫忙~謝謝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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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1.242.155.144
※ 編輯: lililulili 來自: 111.242.155.144 (01/03 22:40)
1F:推 gtrmeteor:97沒有告知不要弄出人命,且弄出人命是一搬人想像的到,故 01/03 23:01
2F:→ gtrmeteor:教唆犯也要算入一樣刑責 01/03 23:01
3F:推 excuse107309:99是不是關於正犯過剩呢? 01/03 23:02
4F:→ excuse107309:我學的不夠好 只是想問問看 看自己想的對不對 01/03 23:03
5F:→ gtrmeteor:正犯過剩小弟不是很清楚,留給高手解答@@" 01/03 23:05
6F:→ excuse107309:哈哈哈 我只是突然想到 知道的人麻煩囉 ^^ 01/03 23:09
7F:→ excuse107309:對了 不好意思 是共犯過剩啦 一時就脫口而出了 01/03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