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ililulili (哩哩噜哩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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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考题] 法学大意99年地特四等、97年初等
时间Thu Jan 3 22:36:05 2013
大家好~有两年法学大意想请教大家
谢谢你们^^
99地四
题目:甲教唆乙去伤害丙,并再三叮咛乙千万不要闹出人命,乙听之,却出手过重将丙给
打死。应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乙成立伤害致死罪之共同正犯
(B)甲、乙各自成立伤害致死罪
(C)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D)甲成立教唆伤害罪、乙成立过失致人於死罪
答案:(C)
这题程怡老师书上(P3-24)的说明是:正犯逾越教唆或帮助之范围,教唆或帮助者,不
加以承担。
97初
题目:甲教唆乙伤害丙,乙出手太重,居然打死丙。问如何评价甲、乙的行为?
(A)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B)甲成立伤害罪,乙成立过失致死罪
(C)甲、乙均成立伤害致死罪
(D)甲无罪、乙成立伤害致死罪
答案:(C)
这题程怡老师书上(P3-38)的说明是:被教唆者或被帮助犯有加重结果之行为,教唆者与
帮助犯亦依加重结果犯处罚。盖加害之结果,亦为
可得预见。
我不懂的地方是为什麽都是被教唆者失手打死人,
前题的教唆者就不用承担伤害致死罪,後题就要呢?
两题不是都可以能会打死人吗?
这两题的差别在哪里?
麻烦大家帮帮忙~谢谢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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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242.155.144
※ 编辑: lililulili 来自: 111.242.155.144 (01/03 22:40)
1F:推 gtrmeteor:97没有告知不要弄出人命,且弄出人命是一搬人想像的到,故 01/03 23:01
2F:→ gtrmeteor:教唆犯也要算入一样刑责 01/03 23:01
3F:推 excuse107309:99是不是关於正犯过剩呢? 01/03 23:02
4F:→ excuse107309:我学的不够好 只是想问问看 看自己想的对不对 01/03 23:03
5F:→ gtrmeteor:正犯过剩小弟不是很清楚,留给高手解答@@" 01/03 23:05
6F:→ excuse107309:哈哈哈 我只是突然想到 知道的人麻烦罗 ^^ 01/03 23:09
7F:→ excuse107309:对了 不好意思 是共犯过剩啦 一时就脱口而出了 01/03 2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