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55555 (大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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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立委籲公然侮辱除罪 法部研議
時間Thu Dec 27 19:51:22 2012
立委籲公然侮辱除罪 法部研議
2012-12-27 12:43 新聞速報 【中央社】
法務部檢察司主任檢察官簡美慧今天說,公然侮辱罪是否除罪化須廣徵社會各界意
見,將考量罪刑衡平性、相當性研議。
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副書記長李貴敏上午舉行記者會表示,常發生民眾以日常生
活口頭用語,如「神經病」、「不要臉」等罵人,觸犯公然侮辱罪。由於刑法對公然侮辱
要件定義不明確,可能讓很多民眾誤觸法網,留下前科,建議法務部研議是否修法或除罪
化。
與會的簡美慧表示,公然侮辱罪的立法目的是希望確保個人名譽不受傷害,且會全
盤考量行為人教育程度、生活背景、用語習慣,有沒有侮辱犯意,綜合判斷是否觸犯公然
侮辱罪。
她說,未來公然侮辱罪要件是否更明確化,甚至除罪化,將交由刑法研究小組研究
,聽取專家學者及民眾意見。1011227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320121227007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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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3.204.170
1F:推 atxp4869:那以後罵人豈不用負責?而且罵民眾無罪罵公務員有罪? 12/27 19:57
或許要改為行政罰吧
2F:→ milk7054:顯然是為名嘴、民代設計的除罪條款 12/27 19:58
現實中不只有名嘴或是民代會罵人阿
※ 編輯: P55555 來自: 36.233.204.170 (12/27 20:01)
3F:→ rses99:立委瘋了 12/27 20:00
4F:推 AirWinters:修掉也好啊 免得有人說了一句大嬸就被起訴 12/27 20:04
5F:→ valepiy:通姦除罪~ 12/27 20:19
6F:推 goshfju:= =aa 12/27 20:20
7F:→ goshfju:亂罵人跟亂告人的人~~ 無所不在 怎改都沒用啦 12/27 20:21
8F:推 jerry1214:名嘴比較會適用的應該是誹謗 12/27 21:13
10F:→ KevinLiou:民事就好了 12/27 21:56
11F:→ Katarn:事實言論的誹謗除罪似乎比較重要 12/27 22:01
12F:推 ab706105:這樣也好,人民應該有罵的自由,不然會悶出病來 12/27 22:34
13F:推 ilgsu:考量教育程度,學歷高罵人有罪,就不會一堆人想讀誰都知道只 12/27 23:21
14F:→ ilgsu:為拿文憑的大學了 12/27 23:21
15F:推 nra7346:毀謗才不該除罪吧... 12/27 23:30
16F:→ bowaveradio:那是因為新聞都只節錄判決的一部分而已阿 12/27 23:43
17F:→ bowaveradio:常常刪掉很多東西 只節錄個「神經病」 12/27 23:44
18F:→ bowaveradio:讓大家以為 講出神經病三個字就會犯法 12/27 23:44
19F:→ bowaveradio:立委大概也都多半看新聞看到的吧 12/27 23:45
20F:推 bryant780113:罵公務員不就有妨礙公務可以用了嗎 12/27 23:47
21F:→ naemoe:其實通姦和公然侮辱修掉也好,只是我覺得民事賠償應該加重 12/28 00:07
22F:→ bowaveradio:罵公務員沒有妨礙公務吧 通姦放刑法因為台灣重道德 12/28 00:20
23F:推 nra7346:在公務員執行公務的時候辱罵他會被告妨礙公務啊~ 12/28 00:50
24F:推 smtp25:以台灣人的水準和社會風氣 保留比較好 12/28 01:31
25F:→ smtp25:謾罵+超會酸的國度與風氣...放著也好 以資警惕 12/28 01:32
26F:→ Katarn:陳述的是事實非被判定為公眾利益 被判誹謗 這種除罪不好?? 12/28 02:12
27F:→ bowaveradio:應該看行為人有沒有主觀上的惡意吧 或是隨口說出的 12/28 12:37
28F:→ bowaveradio:這才是口頭禪和公然污辱的區分吧? 12/28 12:37
29F:→ bowaveradio:我一直覺得重點在於媒體沒有正確的宣導 12/28 1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