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cmpxij (Kasim0225)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101年地方特考 一般行政
時間Wed Dec 26 06:43:53 2012
公民第26題
小芬和秀素來不睦,某日小芬帶著鬥牛犬出門逛街,看見秀玲迎面而來,
便放開牽繩致使鬥牛犬攻擊秀玲,秀玲慌亂中以高跟鞋猛踹致使其門牙斷
裂,小芬訴悄秀玲賠償該犬之醫藥費1000元,則秀玲應如何主張始可避免
賠?
(A)緊急避難 (B)抽象輕過失 (C)正當防衛 (D)自助行為
考選部答案為C
為什麼不是A?
我在一書上看到(2012年圖解刑法入門 劉振鯤 著),在書上的第78頁提到:
侵害行為,此侵害是否專指人為之侵害行為,有學者認為不以此為限,有人
認為專指人之侵害,學界通採後說。對於動物之侵害予以防衛,稱為「對物
防衛」,依我國刑法不能成立「正當防衛」,但可以依其情形主張「緊急避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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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5.133.214
1F:→ spiritempire:你的書指的動物是野生的..法律上寵物就是*物品* 12/26 06:51
2F:→ spiritempire:放狗咬你跟拿槍射你拿棍子打你相同都是用工具攻擊 12/26 06:52
3F:→ spiritempire:否則殺死寵物怎麼會定位為毀損罪呢? 12/26 06:53
4F:推 ave23:重點在小芬與秀玲不睦,小芬看到秀玲又放狗,此舉動會被認 12/26 07:09
5F:→ ave23:為小芬是故意放狗咬她。題目如改為狗突然抓狂致小芬無法控 12/26 07:09
6F:→ ave23:制,則可以主張緊急避難。 12/26 07:09
7F:→ ave23:書上的解釋是死的,有的只適用在特定情況,要看題意來解 12/26 07:15
8F:→ lingray:放狗咬人,有故意的攻擊行為,當然是正當防衛 XD 12/26 08:13
9F:推 ioio7:你兩者要件有記熟嗎 正當防衛 不法現在之侵害 12/26 09:19
10F:→ rl1024:這題我記得考完當天就有人在問,然後補習班也有解A的 12/26 10:16
11F:→ rl1024:可是實際上是C才對 12/26 10:17
12F:→ panda1221:說真的 主張A也可以 只是同時可以 通常主張C 12/26 12:27
13F:→ panda1221:題示情形 應當有符合防衛行為必要性(不得已) 與衡平性 12/26 12:29
14F:推 DAEVA:未必故意 12/26 15:10
15F:推 wadersio:高考民法 也出在公民 公民越來越恐怖了 12/26 17:29
16F:推 TTDEarl:公民越來越不公民了 公務員素質越來越好了 國家之福????? 12/26 17:50
17F:→ rl1024:現在的高中生就要學大學才會上的課程,這樣有很好嗎????? 12/26 20:19
18F:→ rl1024:更何況一個公民就要學四個系所在學的東西,不會太誇張嗎? 12/26 20:24
19F:→ enjoythegame:可預見,不違背本意->故意(具惡意).人的工具(可控制) 12/26 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