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ronkuo (ej)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考題] 行政法 關於可拘提之事由
時間Sun Dec 9 16:39:57 2012
這是100年地特四等考題
下列何者屬行政執行法所明定義務人屆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擔保,
有強制到場之必要,而得聲請法院裁定拘提之事由?
A 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B 於調查執行標的物時,對於執行人員拒絕陳述
C 經命其報告財產狀況,不為報告或為虛偽之報告
D 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贈與他人之情事
答案是A
為什麼跟我書上寫的不太一樣
書上寫 1顯有逃匿之虞 2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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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30.105
1F:→ pandafish:書上寫的就是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3項第1款和第2款 12/09 16:46
2F:→ pandafish:符合那2款其中之一即可 12/09 16:47
3F:→ aaronkuo:感謝!原來是我自己看成不屬~念太久眼睛有點累了 哈哈 12/09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