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aronkuo (ej)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考题] 行政法 关於可拘提之事由
时间Sun Dec 9 16:39:57 2012
这是100年地特四等考题
下列何者属行政执行法所明定义务人届期不履行亦未提供担保,
有强制到场之必要,而得声请法院裁定拘提之事由?
A 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
B 於调查执行标的物时,对於执行人员拒绝陈述
C 经命其报告财产状况,不为报告或为虚伪之报告
D 就应供强制执行之财产有赠与他人之情事
答案是A
为什麽跟我书上写的不太一样
书上写 1显有逃匿之虞 2经合法通知,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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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4.37.30.105
1F:→ pandafish:书上写的就是行政执行法第17条第3项第1款和第2款 12/09 16:46
2F:→ pandafish:符合那2款其中之一即可 12/09 16:47
3F:→ aaronkuo:感谢!原来是我自己看成不属~念太久眼睛有点累了 哈哈 12/09 16: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