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bearyukiko (熊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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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課業] 訴願決定有無理由之決定
時間Sun Nov 20 23:09:46 2011
在林清老師講義提到:
(一)訴願無理由之決定:原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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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無理由。(訴願法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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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訴願有理由之決定:認訴願有理由者,原處分有違法或不當情形,應於訴願人所
聲明範圍內,撤銷原處分,但不受其主張之理由拘束,訴願理由雖無可採,但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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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因者,仍應以訴願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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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請問在標記部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與『其他理由認為原處分有撤銷原
因者』兩者不同在哪呢?為什麼一個論以無理由而另一論以有理由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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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73.221.41
1F:推 dnoteb:簡單的說..一個是結果正確..所以有瑕疵仍然合法 11/20 23:13
2F:→ dnoteb:一個是結果不正確~所以就算訴願人主張無理由 仍然應撤銷 11/20 23:13
3F:→ dnoteb:這是四個排列組合的結果.. 11/20 23:14
4F:→ dnoteb:結果正確 程序正確-->合法 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合法 11/20 23:14
5F:→ dnoteb:結果不正確 程序正確-->違法 結果不正確 程序不正確-->違 11/20 23:15
6F:→ spector66: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 是指認為"該行政處分正當" 11/20 23:15
7F:→ spector66:t一個則是認為該處分有撤銷原因=不正當 11/20 23:16
8F:→ spector66:所以前者 原處分正當則訴願無理由 後者反之 11/20 23:16
9F:→ dnoteb:結果正確 程序不正確..必須非重大明顯瑕疵..若是則屬無效 11/20 23:17
10F:→ bearyukiko:原來如此~感謝兩位大大點解 感激不盡~~ 11/20 23:30
11F:推 jim780630:也感謝原PO問了這問題 收穫不少:) 11/20 23: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