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qpq1104 (陽光 空氣 水)
看板Examination
標題[情報] 行政法 復審-再審議 確定版本!!!
時間Wed Aug 10 09:36:23 2011
大家好像對這塊都有點不確定
現在正確答案出來了!!
(迷之音:你怎麼敢確定是正確的呢?)
因為我直接打電話去保訓會問啊! 比問老師還正確喔!
--破題結束 正解如下--
不服 不服 ↓你已放棄司法救濟途徑
復審──┬─────→向考試院保訓會 提起再審議────→
不得再提起 行政訴訟
│↑兩個月(判決確定←等同放棄司法救濟)後 起算三十日內
│ 如有公務員保障法§94 11種情形之一者才可提起再審議
│
│不服
└─────→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訴訟
↑次日起兩個月內
如有疑議 歡迎討論
下臺一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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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外話:王建民今天表現真好!! 考國考也是要支持王葛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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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185.133.64
1F:→ halee:這不是本來就這樣的嗎 08/10 11:07
對一樓強者來說可能是已知的常識 但我相信很多人是困惑中的 包括我的行政法名師
對這部分解釋也不正確 故分享給大家~ 對你造成困擾很抱歉!
2F:推 naturalQa:關鍵是標記出來的紅字吧! 08/10 11:13
兩個月後才能提出再審議 這也是關鍵
3F:推 spector66:辛苦您了! 08/10 11:57
4F:推 vanilla560:謝謝:) 08/10 12:19
※ 編輯: pqpq1104 來自: 111.185.133.64 (08/10 12:42)
5F:推 dreamsbaby:有釐清我的疑問!!真的非常感謝熱心分享知識:) 08/10 13:46
6F:推 padi:推推 08/10 15:49
7F:推 chinyi2014:太太太感謝原PO了,也感謝前幾篇回文的版友。 08/10 17:14
8F:推 naturalQa:3Q 沒注意到是兩個月後@Q@ 08/10 17:40
9F:→ lc301:辛苦你了~ 08/10 17:59
10F:推 GTX390:看到你前面那篇文章忽然好像知道你的行政法老師是誰= = 08/10 22:30
11F:→ pqpq1104:哈哈 我很忠實的把key word 都打出來了XDDD 08/10 22:31
12F:推 cmoeoo:簡單清楚又明瞭!! 08/12 21:21
13F:推 noname0301:感謝原po,解救了亦是被林X困擾的我... 08/13 01:43
14F:推 summmmmer:感謝原po...今天上到這也是聽得眉頭超皺~"~ 講得很亂... 08/2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