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qpq1104 (阳光 空气 水)
看板Examination
标题[情报] 行政法 复审-再审议 确定版本!!!
时间Wed Aug 10 09:36:23 2011
大家好像对这块都有点不确定
现在正确答案出来了!!
(迷之音:你怎麽敢确定是正确的呢?)
因为我直接打电话去保训会问啊! 比问老师还正确喔!
--破题结束 正解如下--
不服 不服 ↓你已放弃司法救济途径
复审──┬─────→向考试院保训会 提起再审议────→
不得再提起 行政诉讼
│↑两个月(判决确定←等同放弃司法救济)後 起算三十日内
│ 如有公务员保障法§94 11种情形之一者才可提起再审议
│
│不服
└─────→向高等行政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
↑次日起两个月内
如有疑议 欢迎讨论
下台一鞠躬
--
题外话:王建民今天表现真好!! 考国考也是要支持王葛格~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1.185.133.64
1F:→ halee:这不是本来就这样的吗 08/10 11:07
对一楼强者来说可能是已知的常识 但我相信很多人是困惑中的 包括我的行政法名师
对这部分解释也不正确 故分享给大家~ 对你造成困扰很抱歉!
2F:推 naturalQa:关键是标记出来的红字吧! 08/10 11:13
两个月後才能提出再审议 这也是关键
3F:推 spector66:辛苦您了! 08/10 11:57
4F:推 vanilla560:谢谢:) 08/10 12:19
※ 编辑: pqpq1104 来自: 111.185.133.64 (08/10 12:42)
5F:推 dreamsbaby:有厘清我的疑问!!真的非常感谢热心分享知识:) 08/10 13:46
6F:推 padi:推推 08/10 15:49
7F:推 chinyi2014:太太太感谢原PO了,也感谢前几篇回文的版友。 08/10 17:14
8F:推 naturalQa:3Q 没注意到是两个月後@Q@ 08/10 17:40
9F:→ lc301:辛苦你了~ 08/10 17:59
10F:推 GTX390:看到你前面那篇文章忽然好像知道你的行政法老师是谁= = 08/10 22:30
11F:→ pqpq1104:哈哈 我很忠实的把key word 都打出来了XDDD 08/10 22:31
12F:推 cmoeoo:简单清楚又明了!! 08/12 21:21
13F:推 noname0301:感谢原po,解救了亦是被林X困扰的我... 08/13 01:43
14F:推 summmmmer:感谢原po...今天上到这也是听得眉头超皱~"~ 讲得很乱... 08/20 17: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