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h5566 (林北是住在困哈星的禿驢)
看板EmailYang
標題Re: [新聞] 睏哈星影射睡學生? 邱毅喊告楊伊湄
時間Sat Jan 14 10:41:16 2012
根本不需要用到釋字509的真實惡意原則
email該文並無涉特定人、可推知之人,後面根本不續要討論了
完全不符合構成要件
當然不必討論阻卻違法的部分
就算有指涉特定人,該文主觀上也無誹謗的意圖、客觀上也無誹謗事實
咱們立法委員的法律素養呀...這還只是大二刑分的東西而已...
選舉到了,用選票來選出有法律素養的立委吧!!
※ 引述《hyde0413 (Memento mori)》之銘言:
: ※ 引述《pinkYfloYd (長毛怪)》之銘言:
: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 刑法310誹謗罪
: : 我覺得光這點我們就有很多有趣的可以看了
: : 伊湄原始內容只有
: : queenhashin(睏哈星)
: : 這要怎麼顯示意圖指摘或傳述呢
: : 人家會聯想到邱立委 也是因為看了記者的報導
: : 但是那篇報導非伊湄所撰
: : 所以於情於理於法 跟她有什麼關係?
: : 另外 大法官釋字509條
: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 :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 :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 :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 :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
: : 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 : ,始能免於刑責。(這個意思就是說邱毅要證明伊湄意圖誹謗他為事實)
: 這句話解釋不對唷 這裡所謂的"真實"是指"睏哈星"這件事
: 整段意思是說 刑法310雖然有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 但不是叫被告必須去證明真實性 只是減輕被告的責任而已
: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
: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這個意思就是說 即使
: : 事實非為真 只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有足夠理由形成誤解就不罰 他有在任何媒體澄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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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37.189
※ 編輯: sssh5566 來自: 220.134.237.189 (01/14 10:44)
1F:推 morrischen2:沒指名道姓最好告的成 01/14 10:45
2F:推 biostar:睡學生本來就是事實,邱毅自己也承認,有什麼好告的? 01/14 10:48
3F:推 forhealth:XXDDD 沒想到水仙少年衝動成這樣 一開始的()內文字本 01/14 10:53
4F:→ forhealth:就很難跟他做連結 就算是時間點巧合 誰能保證每個使 01/14 10:54
5F:→ ithiban:真實惡意是指第一篇新聞上報.....媒體言論自由~~冏rz 01/14 10:54
喔喔,本版是EMAIL版,我以為在討論EMAIL
蘋果記者亂曲解EMAIL的意思,被告剛好
6F:→ forhealth:用的人都確切有所指涉特定人 特定事? 就算是在私底下 01/14 10:55
7F:→ ll35566:真的 01/14 10:56
※ 編輯: sssh5566 來自: 220.134.237.189 (01/14 10:57)
8F:→ forhealth:發言 這麼難以連結的東西他還自己跳坑 真的是... 01/14 10:56
9F:推 renyjojo:等下投票寫queenhashin再蓋章來紀念一下好了 01/14 10:58
10F:推 Arsenalhenry:不好意思請問一下你是松山校友嗎?sssh XD 01/14 12:13
11F:推 strekm: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1/14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