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ssh5566 (林北是住在困哈星的秃驴)
看板EmailYang
标题Re: [新闻] 困哈星影射睡学生? 邱毅喊告杨伊湄
时间Sat Jan 14 10:41:16 2012
根本不需要用到释字509的真实恶意原则
email该文并无涉特定人、可推知之人,後面根本不续要讨论了
完全不符合构成要件
当然不必讨论阻却违法的部分
就算有指涉特定人,该文主观上也无诽谤的意图、客观上也无诽谤事实
咱们立法委员的法律素养呀...这还只是大二刑分的东西而已...
选举到了,用选票来选出有法律素养的立委吧!!
※ 引述《hyde0413 (Memento mori)》之铭言:
: ※ 引述《pinkYfloYd (长毛怪)》之铭言:
: : 「意图散布於众,而指摘或传述足以毁损他人名誉之事者,为诽谤罪,处一年以下有期徒
: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罚金」
: : 刑法310诽谤罪
: : 我觉得光这点我们就有很多有趣的可以看了
: : 伊湄原始内容只有
: : queenhashin(困哈星)
: : 这要怎麽显示意图指摘或传述呢
: : 人家会联想到邱立委 也是因为看了记者的报导
: : 但是那篇报导非伊湄所撰
: : 所以於情於理於法 跟她有什麽关系?
: : 另外 大法官释字509条
: : 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有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
: : ,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惟为
: : 兼顾对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之保护,法律尚非不得对言论自由依其传播方式为合理
: :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条第一项及第二项诽谤罪即系保护个人法益而设,为防止妨碍他人
: : 之自由权利所必要,符合宪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条第三项前段以对诽谤之
: : 事,能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系针对言论内容与事实相符者之保障,并藉以限定刑罚权之
: : 范围,非谓指摘或传述诽谤事项之行为人,必须自行证明其言论内容确属真实
: : ,始能免於刑责。(这个意思就是说邱毅要证明伊湄意图诽谤他为事实)
: 这句话解释不对唷 这里所谓的"真实"是指"困哈星"这件事
: 整段意思是说 刑法310虽然有证明其为真实者不罚
: 但不是叫被告必须去证明真实性 只是减轻被告的责任而已
: : 惟行为人虽不能证明言论内容为真实,但依其所提证据资料,认为行为人有相
: : 当理由确信其为真实者,即不能以诽谤罪之刑责相绳(这个意思就是说 即使
: : 事实非为真 只要有充足证据「证明」有足够理由形成误解就不罚 他有在任何媒体澄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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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4.237.189
※ 编辑: sssh5566 来自: 220.134.237.189 (01/14 10:44)
1F:推 morrischen2:没指名道姓最好告的成 01/14 10:45
2F:推 biostar:睡学生本来就是事实,邱毅自己也承认,有什麽好告的? 01/14 10:48
3F:推 forhealth:XXDDD 没想到水仙少年冲动成这样 一开始的()内文字本 01/14 10:53
4F:→ forhealth:就很难跟他做连结 就算是时间点巧合 谁能保证每个使 01/14 10:54
5F:→ ithiban:真实恶意是指第一篇新闻上报.....媒体言论自由~~冏rz 01/14 10:54
喔喔,本版是EMAIL版,我以为在讨论EMAIL
苹果记者乱曲解EMAIL的意思,被告刚好
6F:→ forhealth:用的人都确切有所指涉特定人 特定事? 就算是在私底下 01/14 10:55
7F:→ ll35566:真的 01/14 10:56
※ 编辑: sssh5566 来自: 220.134.237.189 (01/14 10:57)
8F:→ forhealth:发言 这麽难以连结的东西他还自己跳坑 真的是... 01/14 10:56
9F:推 renyjojo:等下投票写queenhashin再盖章来纪念一下好了 01/14 10:58
10F:推 Arsenalhenry:不好意思请问一下你是松山校友吗?sssh XD 01/14 12:13
11F:推 strekm:哈哈哈哈哈哈哈哈 01/14 13: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