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hyde0413 (Memento mori)
看板EmailYang
標題Re: [新聞] 睏哈星影射睡學生? 邱毅喊告楊伊湄
時間Sat Jan 14 02:36:23 2012
※ 引述《pinkYfloYd (長毛怪)》之銘言:
: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
: 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 刑法310誹謗罪
: 我覺得光這點我們就有很多有趣的可以看了
: 伊湄原始內容只有
: queenhashin(睏哈星)
: 這要怎麼顯示意圖指摘或傳述呢
: 人家會聯想到邱立委 也是因為看了記者的報導
: 但是那篇報導非伊湄所撰
: 所以於情於理於法 跟她有什麼關係?
: 另外 大法官釋字509條
: 言論自由為人民之基本權利,憲法第十一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之維護
: ,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惟為
: 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
: 之限制。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誹謗罪即係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
: 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同條第三項前段以對誹謗之
: 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
: 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
: ,始能免於刑責。(這個意思就是說邱毅要證明伊湄意圖誹謗他為事實)
這句話解釋不對唷 這裡所謂的"真實"是指"睏哈星"這件事
整段意思是說 刑法310雖然有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
但不是叫被告必須去證明真實性 只是減輕被告的責任而已
: 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
: 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這個意思就是說 即使
: 事實非為真 只要有充足證據「證明」有足夠理由形成誤解就不罰 他有在任何媒體澄清過
這裡應該是說
行為人就算不能證明是真實的
但是有相當理由相信睏哈星這件事是真的(例如整天都聽人在講 新聞在報)
仍然不構成誹謗罪
: 他前妻沒補習......blabla嗎 但可是有很多地方都足以讓人認為____為真喔^^)
: ,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
: 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就此而言,刑法第三百十條第三項與憲法
: 保障言論自由之旨趣並無牴觸。
: 法律小教室結束 伊湄加油
總之就是絕對不會構成誹謗就是了
他可能把法院當成自己家開的了....
歹年冬搞消郎 聽聽就算了 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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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司法界的盲點....
法官想做神
神想裝白痴
白痴想當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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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1.251.151.42
1F:→ mmurdoc:放心啦!「選完後,我全告!」 台灣民代的致命點,選完後,一 01/14 02:37
2F:→ liling0810:秒就射了 01/14 02:38
3F:→ mmurdoc:個不小心沒有了保護傘的角色,忙著躲宿敵告就來不及了 01/14 02:39
4F:推 yvmi:定不是屌到暴,不然就是包袱款款要跑路了 01/14 02:39
5F:噓 pinkYfloYd:紅明顯等等補推 可是像我每天逛八卦 01/14 02:40
6F:→ pinkYfloYd:我也不知道困哈星是什麼意思阿 如果沒有很關心政治 01/14 02:40
7F:→ pinkYfloYd:應該不會知道吧 01/14 02:40
8F:→ mmurdoc:「選完後,我全告!」? 帝寶每戶,中樂透後我全買! 01/14 02:40
9F:推 qoozxc789:都在前幾樓了還要紅明顯=_= 01/14 02:41
10F:推 pinkYfloYd:補推:p 01/14 0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