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73 (吃素、環保、救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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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行為不檢誰決定 北市教師會說分明
時間Tue Apr 5 14:40:52 2011
行為不檢誰決定 北市教師會說分明
【特約記者宋竑廣專題報導】學校教評會如何認定老師「教學不力」「行為不檢」等抽象
行為?在台北市中山國中蕭曉玲案,學校可以用一張時鐘的照片指控當事人遲到,在屏東
縣萬新國中陳冠州案,則以遲未公開、無法公評的考卷認定當事人造成升學不公,然而部
份老師即便性侵、虐童也不會遭到學校解聘,爭議不斷。
為釐清外界相關疑慮,台北市教師會3月21日出具一份公文(發文字號為北市教昌字第
100100040號),就教評會決議解聘的關鍵標準之一「行為不檢」,從「由誰認定?」到
認定項目之解釋等,做了清楚而完整的說明。
行為需要謹慎判斷
這份由北市教師會理事長具名發出的公文,開宗明義地表示,「行為不檢」規定之適用將
造成當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師,剝奪人民工作權與教師資格,與同條其他終止聘任關係
之規定不同。
因為懲罰的程度特別嚴重,所以「適用範疇及內涵」,還不可以讓行政機關或一般人來主
觀認定。
什麼是行為不檢?是指不可改善的重大違規,或者雖然可以改善,但改善了也不能彌補先
前造成的損害,而且,要同時造成社會觀感不佳才成立。如老師「屢次」對學生收錢補習
,利用職權與學生發生戀愛或性行為。至於像是隨地吐痰,非惡意批評他人與學校,且不
至於違反刑法的狀況,雖然一樣觀感不佳,但「偶一犯行者,尚不適用之。」
明確規範認定權利
這份公文最重要的,在於定義「由誰認定」,或誰具有認定的權力。「依教師法及其他專
業人員特別法(如律師法……)等之精神,各類專業從業人員倫理規範(師道),本屬各
該專業執業團體所律定。」意思就是,像是「有損師道」的具體行為為何,應該依照教師
法第27條第6款,制定教師自律公約之立意,由各級教師會訂定之自律公約來管,而不是
讓學校或教育主管機關這些行政管理單位做決定。
至於學校教評會,因成員含家長、教師、行政人員,屬於學校行政管理單位,是政治決策
型團體而非專業團體,應依法行政,「而非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權責於一身」。身為行政
機關,應尊重明確性與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倫理並非權力關係
此外,對於校園內的權力關係,這份公文也提出相當進步的見解。「教師應遵守專業倫理
,並對學生善盡教化之責,而非服從高權為念,而學校行政管理人員,亦應以服務教學而
非管理教師自許。」認為校園倫理的基礎,不是「上下服從關係,僅有專業倫理議題。」
對於教師自身在校園中的權力位置,有清楚定位。教師工會就要在5月1日成立,未來教師
團體如何深化會員權利意識,由此可見一斑。
http://www.lihpao.com/?action-viewnews-itemid-105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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