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swallow73 (吃素、环保、救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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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行为不检谁决定 北市教师会说分明
时间Tue Apr 5 14:40:52 2011
行为不检谁决定 北市教师会说分明
【特约记者宋竑广专题报导】学校教评会如何认定老师「教学不力」「行为不检」等抽象
行为?在台北市中山国中萧晓玲案,学校可以用一张时钟的照片指控当事人迟到,在屏东
县万新国中陈冠州案,则以迟未公开、无法公评的考卷认定当事人造成升学不公,然而部
份老师即便性侵、虐童也不会遭到学校解聘,争议不断。
为厘清外界相关疑虑,台北市教师会3月21日出具一份公文(发文字号为北市教昌字第
100100040号),就教评会决议解聘的关键标准之一「行为不检」,从「由谁认定?」到
认定项目之解释等,做了清楚而完整的说明。
行为需要谨慎判断
这份由北市教师会理事长具名发出的公文,开宗明义地表示,「行为不检」规定之适用将
造成当事人「永不得」再任教师,剥夺人民工作权与教师资格,与同条其他终止聘任关系
之规定不同。
因为惩罚的程度特别严重,所以「适用范畴及内涵」,还不可以让行政机关或一般人来主
观认定。
什麽是行为不检?是指不可改善的重大违规,或者虽然可以改善,但改善了也不能弥补先
前造成的损害,而且,要同时造成社会观感不佳才成立。如老师「屡次」对学生收钱补习
,利用职权与学生发生恋爱或性行为。至於像是随地吐痰,非恶意批评他人与学校,且不
至於违反刑法的状况,虽然一样观感不佳,但「偶一犯行者,尚不适用之。」
明确规范认定权利
这份公文最重要的,在於定义「由谁认定」,或谁具有认定的权力。「依教师法及其他专
业人员特别法(如律师法……)等之精神,各类专业从业人员伦理规范(师道),本属各
该专业执业团体所律定。」意思就是,像是「有损师道」的具体行为为何,应该依照教师
法第27条第6款,制定教师自律公约之立意,由各级教师会订定之自律公约来管,而不是
让学校或教育主管机关这些行政管理单位做决定。
至於学校教评会,因成员含家长、教师、行政人员,属於学校行政管理单位,是政治决策
型团体而非专业团体,应依法行政,「而非集行政、司法兼立法权责於一身」。身为行政
机关,应尊重明确性与行政自我拘束原则。
伦理并非权力关系
此外,对於校园内的权力关系,这份公文也提出相当进步的见解。「教师应遵守专业伦理
,并对学生善尽教化之责,而非服从高权为念,而学校行政管理人员,亦应以服务教学而
非管理教师自许。」认为校园伦理的基础,不是「上下服从关系,仅有专业伦理议题。」
对於教师自身在校园中的权力位置,有清楚定位。教师工会就要在5月1日成立,未来教师
团体如何深化会员权利意识,由此可见一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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