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komoon (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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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其他]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
時間Mon Jan 31 23:26:20 2011
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資訊網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21/ch05/type2/
gov40/num11/Eg.htm
教育部令 中華民國100年1月31日 臺電字第1000007719C號
訂定「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 部 長 吳清基
教育部補助資訊教育推動要點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充分利用學術單位及民間團體之資源,鼓勵其辦理符合本
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質之資訊教育活動,特訂定本原則。
二、 補助目的:
(一) 提升教師、學生及家長資訊素養。
(二) 提升資訊教育相關教學或研究品質。
(三) 提升資訊教育內涵應用及宣導相關政策。
(四) 整合並推廣數位資訊教學資源應用。
三、 補助對象:
(一) 政府機關及教育學術單位:
1、 直轄市、縣(市)政府。
2、 公私立高中職、大專校院。
3、 政府機關(以合作辦理活動者為限)。
(二) 教育部附屬機構及公立社會教育機構。
(三) 民間團體:政府立案之法人團體。
四、 補助範圍:
(一) 以補助目的為主題或範圍等相關活動及專案計畫。
(二)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以補助國民中小學,充實教學設備,更新學校電
腦教室資訊設備,改善資訊教學環境,逐步達成長久性之維運機制。
(三) 由直轄市、縣(市)政府用以補助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資訊教學環境所需之
網際網路連線電路月租費用。「偏遠地區學校」以本部公告之學校為原則。
補助學校之經費以提供校內教師教學及學生使用為主,當年度未招生之學校,不予
補助。
五、 經費請撥與核銷:
(一) 以採部分補助為原則。
(二) 補助額度視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核撥。
(三) 本補助款之補助比率,應依中央對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補助辦法、本部對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計畫型補助款處理原則等規定辦理。
(四) 受補助單位應於接獲本部補助經費核定額度函後,即備領據送本部請款,並
依核定之計畫書執行。其計畫因故有變更必要者,應報本部核准後使得辦理。
(五) 經費請撥、支用及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相關
規定辦理。
(六) 網際網路連線電路月租費用於年度中調漲者,不另追加補助經費額度;其於
年度中調降者,剩餘之補助經費得視學校實際需要,移作電腦設備維護費支用。
(七) 各項計畫得依業務需求編列相關人事費用。
六、 申請及審查作業:
(一) 申請期間:全年度皆得申請。
(二) 申請程序:於活動辦理前檢具公文,連同申請(或計畫書)文件及補助計畫
項目經費申請表(均須檢附電子檔案),向本部提出申請。
(三) 申請(或計畫書)文件:申請表如附件一。
(四) 審查期限:文到三十日內審查完成。必要時,並得延長。
(五) 審查作業
1、 採隨到隨審原則辦理。
2、 各申請計畫由本部考量計畫屬性,由本部聘請相關學者專家三位至五位
擔任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但新臺幣十萬元以下之申請計畫得由本
部自行審查。
3、 各申請計畫由本部或審查委員進行書面初審後,有須進一步討論者,提
交原審查委員進行書面複審,或邀請審查委員會同本部相關業務單位召
開複審會議,並通知申請單位列席說明。
4、 審查評定結果分為通過、修正後通過、修正後再審及未通過(如附件二)
,經審查完竣之申請案,本部依審查結果循行政程序簽核後,函知申請
機構補助額度。
七、 補助成效考核:
(一) 受補助單位於計畫執行期間,應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階段工作進度及成果等資
料,並視本部需求,提報期中成果或參與相關會議以為追蹤考核;本部並得
視實際需要辦理訪視或相關會議,檢視計畫執行成效,受補助單位應配合本
部之建議事項研擬檢討改善措施,並於規定時間內改進。
(二) 受補助單位應於活動辦理結束後一個月內,將實施成果報告(包含活動名稱、
活動形式類別、活動內容、辦理單位、辦理時間、成果摘要等)報本部備查,
並提供相關電子檔案或建置網頁供各界參考。
(三) 本部視補助計畫之執行成效,作為後續經費補助之評核依據。未依規定辦理
者,除追繳回補助款外,嗣後不予補助。
八、 其他事項:
(一) 受補助單位辦理採購,有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所定情形者,應依該條及同法施
行細則第二條規定辦理,並聘請採購專業人員組成內部採購小組(小組成員
應含外部採購專業人員)辦理,並於決標後,提報本部備查。
(二) 補助額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活動,其建置之相關網頁或講義、教材、軟體
等成果資料,應授權本部於教育利用範圍內得以無償重製、改作、散布、公
開傳輸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廣目的之利用,並配合本部政策辦理相關推廣活
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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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附件二 略,請見原網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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