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nekomoon (喵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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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其他] 教育部补助资讯教育推动要点
时间Mon Jan 31 23:26:20 2011
资料来源:行政院公报资讯网
http://gazette.nat.gov.tw/EG_FileManager/eguploadpub/eg017021/ch05/type2/
gov40/num11/Eg.htm
教育部令 中华民国100年1月31日 台电字第1000007719C号
订定「教育部补助资讯教育推动要点」,并自即日生效。
附「教育部补助资讯教育推动要点」 部 长 吴清基
教育部补助资讯教育推动要点
一、 目的:
教育部(以下简称本部)为充分利用学术单位及民间团体之资源,鼓励其办理符合本
部政策及具前瞻性得提升教育品质之资讯教育活动,特订定本原则。
二、 补助目的:
(一) 提升教师、学生及家长资讯素养。
(二) 提升资讯教育相关教学或研究品质。
(三) 提升资讯教育内涵应用及宣导相关政策。
(四) 整合并推广数位资讯教学资源应用。
三、 补助对象:
(一) 政府机关及教育学术单位:
1、 直辖市、县(市)政府。
2、 公私立高中职、大专校院。
3、 政府机关(以合作办理活动者为限)。
(二) 教育部附属机构及公立社会教育机构。
(三) 民间团体:政府立案之法人团体。
四、 补助范围:
(一) 以补助目的为主题或范围等相关活动及专案计画。
(二) 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用以补助国民中小学,充实教学设备,更新学校电
脑教室资讯设备,改善资讯教学环境,逐步达成长久性之维运机制。
(三) 由直辖市、县(市)政府用以补助偏远地区国民中小学资讯教学环境所需之
网际网路连线电路月租费用。「偏远地区学校」以本部公告之学校为原则。
补助学校之经费以提供校内教师教学及学生使用为主,当年度未招生之学校,不予
补助。
五、 经费请拨与核销:
(一) 以采部分补助为原则。
(二) 补助额度视年度预算及审查结果,循行政程序签核後核拨。
(三) 本补助款之补助比率,应依中央对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补助办法、本部对
直辖市及县市政府计画型补助款处理原则等规定办理。
(四) 受补助单位应於接获本部补助经费核定额度函後,即备领据送本部请款,并
依核定之计画书执行。其计画因故有变更必要者,应报本部核准後使得办理。
(五) 经费请拨、支用及核销结报应依本部补助及委办经费核拨结报作业要点相关
规定办理。
(六) 网际网路连线电路月租费用於年度中调涨者,不另追加补助经费额度;其於
年度中调降者,剩余之补助经费得视学校实际需要,移作电脑设备维护费支用。
(七) 各项计画得依业务需求编列相关人事费用。
六、 申请及审查作业:
(一) 申请期间:全年度皆得申请。
(二) 申请程序:於活动办理前检具公文,连同申请(或计画书)文件及补助计画
项目经费申请表(均须检附电子档案),向本部提出申请。
(三) 申请(或计画书)文件:申请表如附件一。
(四) 审查期限:文到三十日内审查完成。必要时,并得延长。
(五) 审查作业
1、 采随到随审原则办理。
2、 各申请计画由本部考量计画属性,由本部聘请相关学者专家三位至五位
担任审查委员,进行书面初审。但新台币十万元以下之申请计画得由本
部自行审查。
3、 各申请计画由本部或审查委员进行书面初审後,有须进一步讨论者,提
交原审查委员进行书面复审,或邀请审查委员会同本部相关业务单位召
开复审会议,并通知申请单位列席说明。
4、 审查评定结果分为通过、修正後通过、修正後再审及未通过(如附件二)
,经审查完竣之申请案,本部依审查结果循行政程序签核後,函知申请
机构补助额度。
七、 补助成效考核:
(一) 受补助单位於计画执行期间,应依本部要求提供各阶段工作进度及成果等资
料,并视本部需求,提报期中成果或参与相关会议以为追踪考核;本部并得
视实际需要办理访视或相关会议,检视计画执行成效,受补助单位应配合本
部之建议事项研拟检讨改善措施,并於规定时间内改进。
(二) 受补助单位应於活动办理结束後一个月内,将实施成果报告(包含活动名称、
活动形式类别、活动内容、办理单位、办理时间、成果摘要等)报本部备查,
并提供相关电子档案或建置网页供各界参考。
(三) 本部视补助计画之执行成效,作为後续经费补助之评核依据。未依规定办理
者,除追缴回补助款外,嗣後不予补助。
八、 其他事项:
(一) 受补助单位办理采购,有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所定情形者,应依该条及同法施
行细则第二条规定办理,并聘请采购专业人员组成内部采购小组(小组成员
应含外部采购专业人员)办理,并於决标後,提报本部备查。
(二) 补助额度占百分之五十以上之活动,其建置之相关网页或讲义、教材、软体
等成果资料,应授权本部於教育利用范围内得以无偿重制、改作、散布、公
开传输及以其他符合教育推广目的之利用,并配合本部政策办理相关推广活
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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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附件二 略,请见原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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