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oai (摩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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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新聞] 教職過勞死 比照因公死
時間Sun Jul 25 23:31:00 2010
教職過勞死 比照因公死 【經濟日報╱記者蘇秀慧/台北報導】 2010.07.23
行政院會昨( 22)日通過「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案,學校教職員除非故意犯內亂等
罪,自殺死亡者將可比照病故規定撫卹,「過勞死」也納入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另外,過去
私立學校退場時,受制於「土地稅法」的規定,必須補繳土地增值稅,並處以罰
鍰,影響私校轉型意願。行政院會也通過
「私立學校法」修正案,增訂學校法人變更為其他
教育、文化或社會福利事業時,免於處罰,可將土增稅記存,在土地下次移轉時,一併繳納
。
「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修正案除將名稱修改為「公立學校教職員撫卹條例」外,並新增條
文,除因
故意犯內亂、外患、貪污、瀆職或殺人罪者不撫卹,教職員
自殺死亡者,比照病故
規定撫卹。
修正草案新增,在
執行職務、公差或
辦公場所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積勞過度以致死亡
,與因
辦公往返,發生意外或危險、
猝發疾病以致死亡,
都列入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教育部指出,教職員長期慢性疲勞後誘發的猝死,大都有疾病存在,卻不自知或不以為意,
任由疲勞累積,才病發突然死亡,即「過勞死」,增訂為因公死亡撫卹範疇。
至於「私立學校法」修正案,現行「土地稅法」第28條之1 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
事業,或是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
但土地稅法明訂,若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或是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等情況時,除了
要追補應納土增稅外,並且要處土增稅兩倍罰鍰。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741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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