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Moai (摩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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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新闻] 教职过劳死 比照因公死
时间Sun Jul 25 23:31:00 2010
教职过劳死 比照因公死 【经济日报╱记者苏秀慧/台北报导】 2010.07.23
行政院会昨( 22)日通过「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修正案,学校教职员除非故意犯内乱等
罪,自杀死亡者将可比照病故规定抚恤,「过劳死」也纳入因公死亡抚恤范畴。
另外,过去
私立学校退场时,受制於「土地税法」的规定,必须补缴土地增值税,并处以罚
锾,影响私校转型意愿。行政院会也通过
「私立学校法」修正案,增订学校法人变更为其他
教育、文化或社会福利事业时,免於处罚,可将土增税记存,在土地下次移转时,一并缴纳
。
「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修正案除将名称修改为「公立学校教职员抚恤条例」外,并新增条
文,除因
故意犯内乱、外患、贪污、渎职或杀人罪者不抚恤,教职员
自杀死亡者,比照病故
规定抚恤。
修正草案新增,在
执行职务、公差或
办公场所猝发疾病以致死亡、
积劳过度以致死亡
,与因
办公往返,发生意外或危险、
猝发疾病以致死亡,
都列入因公死亡抚恤范畴。
教育部指出,教职员长期慢性疲劳後诱发的猝死,大都有疾病存在,却不自知或不以为意,
任由疲劳累积,才病发突然死亡,即「过劳死」,增订为因公死亡抚恤范畴。
至於「私立学校法」修正案,现行「土地税法」第28条之1 规定,私人捐赠供兴办社会福利
事业,或是依法设立私立学校使用的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税。
但土地税法明订,若未按捐赠目的使用土地者,或是违反各该事业设立宗旨等情况时,除了
要追补应纳土增税外,并且要处土增税两倍罚锾。
http://udn.com/NEWS/FINANCE/FIN10/5741546.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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