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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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轉錄]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說帖
時間Fri Feb 12 20:16:05 2010
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8
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第15條修正條文於2006年12月27日以華總一義字第
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
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
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以及第15條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
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立法院並通過附帶決議,要求本
部應與全國教師會於六個月內研擬完成「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
意事項」。
為了落實教育基本法之規定,協助教育人員在輔導管教學生時,更能
尊重學生基本人權;也為了維護校園安全,避免教育人員擔憂管教學
生動輒得咎,而對學生輔導管教改採消極態度,導致校園中霸凌、恐
嚇、勒索、偷竊等偏差行為,因欠缺約束而危害學生及他人,所以本
部積極研擬「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以作為
各級學校修改其「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之參考,並協助第一線
教育人員清楚掌握輔導與管教之界線,強化其輔導管教功能。
「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之訂定本於下列五大
原則,茲分別說明如下:
一、 分階段漸進推動,協助教育人員逐步適應
(一) 在注意事項中明訂體罰及其他違法處罰之定義,並有附表舉例
說明。這些定義係參酌國際共識,並考量我國教育現場的實際情況,
適度縮小違法處罰之範圍,一方面保障學生權利,另一方面避免教育
人員動輒得咎,創造學生、教育人員雙贏的局面。
(二) 區分違法處罰及不當管教,對教育人員有不當管教行為者,先
儘量從寬處理。
(三) 為維護校園安全,並適當保障學生人權,允許教師採取必要的
強制措施,也允許學校進行必要的安全檢查。
二、 明列輔導管教應遵守之原則與程序,以利教育人員發揮輔導管教功能
明列輔導管教應遵守之原則、正當程序與學生申訴之程序,一方面有助
於學校及教育人員自我檢視,提升輔導管教的品質;另一方面學生權利
受到較明確的保障,也有法定管道可以申訴,使校園中學生的人權受到
較充分的保障。
三、 明列教育人員得採取之輔導管教措施,兼顧法律明確性與必要彈性
為維護教師專業自主權,本注意事項儘量兼顧法律明確性與保留必要彈性
雙重原則,一方面將現行輔導、管教實務上較無疑義之作法,條列為一般
輔導管教措施,供教師參考;另一方面也避免對教育人員該如何進行輔導
管教,做過份詳盡、僵化之規定,而讓教育人員保有必要之裁量空間。
四、 清楚建立輔導管教之分工合作體系,劃分教師及相關校內、校外單位之權責
學生在學校的問題,首先應由導師或任課教師處理,必要時,須由學務處
(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介入處理或主責。另外,學校應判斷學生情況
,結合各種資源,開設高關懷課程或依法轉介校外適當機構處理。
五、 與國際人權水準同步
2006年聯合國所發表的『全球兒童受暴研究』明確建議各國立法禁止體罰,
並期許各國可以在2009年完成。目前我國不僅邁入立法禁止校園體罰的國家
之林,也積極研擬推動相關的法令、制度及政策,逐漸符合國際人權水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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