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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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转录]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说帖
时间Fri Feb 12 20:16:05 2010
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8
教育基本法第8条及第15条修正条文於2006年12月27日以华总一义字第
09500182701号令修正公布,第8条第2项修正为「学生之学习权、受教
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并使学生不受任何
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以及第15条修正为「教师专业自主权及
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遭受学校或主管教
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当事人或其法定
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立法院并通过附带决议,要求本
部应与全国教师会於六个月内研拟完成「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
意事项」。
为了落实教育基本法之规定,协助教育人员在辅导管教学生时,更能
尊重学生基本人权;也为了维护校园安全,避免教育人员担忧管教学
生动辄得咎,而对学生辅导管教改采消极态度,导致校园中霸凌、恐
吓、勒索、偷窃等偏差行为,因欠缺约束而危害学生及他人,所以本
部积极研拟「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以作为
各级学校修改其「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之参考,并协助第一线
教育人员清楚掌握辅导与管教之界线,强化其辅导管教功能。
「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之订定本於下列五大
原则,兹分别说明如下:
一、 分阶段渐进推动,协助教育人员逐步适应
(一) 在注意事项中明订体罚及其他违法处罚之定义,并有附表举例
说明。这些定义系参酌国际共识,并考量我国教育现场的实际情况,
适度缩小违法处罚之范围,一方面保障学生权利,另一方面避免教育
人员动辄得咎,创造学生、教育人员双赢的局面。
(二) 区分违法处罚及不当管教,对教育人员有不当管教行为者,先
尽量从宽处理。
(三) 为维护校园安全,并适当保障学生人权,允许教师采取必要的
强制措施,也允许学校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二、 明列辅导管教应遵守之原则与程序,以利教育人员发挥辅导管教功能
明列辅导管教应遵守之原则、正当程序与学生申诉之程序,一方面有助
於学校及教育人员自我检视,提升辅导管教的品质;另一方面学生权利
受到较明确的保障,也有法定管道可以申诉,使校园中学生的人权受到
较充分的保障。
三、 明列教育人员得采取之辅导管教措施,兼顾法律明确性与必要弹性
为维护教师专业自主权,本注意事项尽量兼顾法律明确性与保留必要弹性
双重原则,一方面将现行辅导、管教实务上较无疑义之作法,条列为一般
辅导管教措施,供教师参考;另一方面也避免对教育人员该如何进行辅导
管教,做过份详尽、僵化之规定,而让教育人员保有必要之裁量空间。
四、 清楚建立辅导管教之分工合作体系,划分教师及相关校内、校外单位之权责
学生在学校的问题,首先应由导师或任课教师处理,必要时,须由学务处
(训导处)或辅导处(室)介入处理或主责。另外,学校应判断学生情况
,结合各种资源,开设高关怀课程或依法转介校外适当机构处理。
五、 与国际人权水准同步
2006年联合国所发表的『全球儿童受暴研究』明确建议各国立法禁止体罚,
并期许各国可以在2009年完成。目前我国不仅迈入立法禁止校园体罚的国家
之林,也积极研拟推动相关的法令、制度及政策,逐渐符合国际人权水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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