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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90257 (替天行道)》之銘言: : 其實 我提出對人本的批評 就在於他們在四一o之後的教育改革 : 他們是重要的民間教育團體 因為他們能進入政府和決策過程 : 而之後的改革 像九年一貫 建構式數學 實驗升學方案 零體罰等 : 都是根據人本基金會的理念發展 這也證明他們在教育政策上的影響力 : 這種情況下 人本就不單純只是一個民間團體 而是整體政策的一部分 : 但在推動這些改革的時候 教師並未參與其中或沒有和教師意見溝通 零體罰是怎麼來的?可以看一下下面的連結,我只貼出一個日期的事件。 (早於83年的「410教改大遊行」)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政策發展沿革 http://140.111.34.180/develop.php ==== 日期 沿革 75/07/24 台(75)國字第31712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禁止體罰為 本部一貫政策,各國民中小學均應切實遵行。 ==== 教師有沒有參與零體罰政策的形成或意見溝通過程?請參見: 「學校訂定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政策形成過程 http://140.111.34.180/policy.php 簡單地說,「零體罰」政策從行政命令的位階提升至法律的層次, 要從 95/12/27 修正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開始算起: 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經過10次諮詢會議 (成員含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 基金會及法律、教育之學者專家)、5場研習蒐集意見 (共250位督學及 種子教師參加)、2次研擬會議 (成員為全國教師會之正式代表5人小組 及教育部法規會)、6次說明會並建置專屬網站聽取各界意見後,教育部 與全國教師會共同研擬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2 (96/6/22),該令函明確定義體罰為: 「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 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 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第4點)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veqzv.doc 另一方面,也例示了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第22點)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siseb.doc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另有特殊管教措施如下: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 ,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 ,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 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 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 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 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 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 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 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應依 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 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 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 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 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 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最後,補充兩點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 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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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82.193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2 20:43)
1F:推 Wengboyu:相信這樣以後會有比較有用 等待時間來看 218.165.218.21 02/12 20:38
2F:→ Wengboyu:結果 也感謝你的排版XDDD 218.165.218.21 02/12 20:38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2 22:28)
3F:→ buds:零體罰的配套措施呢?如停學處分?後送機制? 112.105.193.1 02/12 23:08
4F:→ buds:失職家長的法律規範?國外有的配套措施在哪? 112.105.193.1 02/12 23:09
5F:→ fyao:你是在跟誰要資料? 220.132.82.193 02/12 23:12
6F:→ buds:做一半比不做更糟糕...那就是教改的現況.XD 112.105.193.1 02/12 23:12
7F:推 handsomecat3:少年隊/保護官/法院/社工/社服機構。 114.44.98.195 02/13 12:54
8F:→ handsomecat3:都可以好好利用呢! 114.44.98.195 02/13 12:54
9F:→ buds:少年隊/保護官/法院:要有違法事證才能介入..123.204.151.249 02/13 14:43
10F:→ buds:社工/社服機構:沒有介入點,也沒有強制力,123.204.151.249 02/13 14:46
11F:→ buds:應付不了學生,更不用說家長了...@@123.204.151.249 02/13 14:47
12F:→ buds:而且學生的問題很多都必須"當下"處理,遠水123.204.151.249 02/13 14:49
13F:→ buds:畢竟難救近火...orz123.204.151.249 02/13 14:50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5 09:10)
14F:→ buds:原來有補啊~辛苦囉~123.204.151.138 02/21 16:57
15F:→ buds:不過,想像跟現實畢竟是有差距的...這些方法123.204.151.138 02/21 16:59
16F:→ buds:一來無法應付家長失能的狀態,二來無法做到123.204.151.138 02/21 17:01
17F:→ buds:當下處理,手續過於繁雜...而且對於累犯根本123.204.151.138 02/21 17:03
18F:→ buds:沒有什麼影響力可言...盲點多囉...XD123.204.151.138 02/21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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