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看板Education
標題[討論] 零體罰政策
時間Fri Feb 12 20:10:41 2010
※ 引述《h90257 (替天行道)》之銘言:
: 其實 我提出對人本的批評 就在於他們在四一o之後的教育改革
: 他們是重要的民間教育團體 因為他們能進入政府和決策過程
: 而之後的改革 像九年一貫 建構式數學 實驗升學方案 零體罰等
: 都是根據人本基金會的理念發展 這也證明他們在教育政策上的影響力
: 這種情況下 人本就不單純只是一個民間團體 而是整體政策的一部分
: 但在推動這些改革的時候 教師並未參與其中或沒有和教師意見溝通
零體罰是怎麼來的?可以看一下下面的連結,我只貼出一個日期的事件。
(早於83年的「410教改大遊行」)
有關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政策發展沿革
http://140.111.34.180/develop.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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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沿革
75/07/24 台(75)國字第31712號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禁止體罰為
本部一貫政策,各國民中小學均應切實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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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有沒有參與零體罰政策的形成或意見溝通過程?請參見:
「學校訂定教師與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政策形成過程
http://140.111.34.180/policy.php
簡單地說,「零體罰」政策從行政命令的位階提升至法律的層次,
要從 95/12/27 修正通過的教育基本法第 8 條及第 15 條開始算起:
第8條第2項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
,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15條
「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
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
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經過10次諮詢會議 (成員含全國教師會、全國家長團體聯盟、人本教育
基金會及法律、教育之學者專家)、5場研習蒐集意見 (共250位督學及
種子教師參加)、2次研擬會議 (成員為全國教師會之正式代表5人小組
及教育部法規會)、6次說明會並建置專屬網站聽取各界意見後,教育部
與全國教師會共同研擬出「學校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
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2
(96/6/22),該令函明確定義體罰為:
「教師於教育過程中,基於處罰之目的,親自、責令學生自己或第三者
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或責令學生採取特定身體動作,使學生身體客
觀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為(參照附表一)。」(第4點)
附表一、教師違法處罰措施參考表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veqzv.doc
另一方面,也例示了教師得採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第22點)
(一)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參照附表二)。
附表二、適當之正向管教措施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siseb.doc
(二)口頭糾正。
(三)調整座位。
(四)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現紀錄。
(六)通知監護權人,協請處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業或工作。
(八)適當增加作業或工作。
(九)要求課餘從事可達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務(如學生破壞環境清潔,
罰其打掃環境)。
(十)取消參加正式課程以外之活動。
(十一)經監護權人同意後,留置學生於課後輔導或參加輔導課程。
(十二)要求靜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過一堂課,每日累計不得超過兩小時。
(十四)在教學場所一隅,暫時讓學生與其他同學保持適當距離,並以兩堂課為限。
(十五)經其他教師同意,於行為當日,暫時轉送其他班級學習。
(十六)依該校學生獎懲規定及法定程序,予以書面懲處。
另有特殊管教措施如下:
二十三、教師之強制措施
學生有下列行為,非立即對學生身體施加強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預防危害者,
教師得採取必要之強制措施:
(一)攻擊教師或他人,毀損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擊、毀損行為之虞時。
(二)自殺、自傷,或有自殺、自傷之虞時。
(三)有其他現行危害校園安全或個人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之行為或事實狀況。
二十四、學務處(訓導處)及輔導處(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點所為之管教無效或學生明顯不服管教,情況急迫,明顯妨害現場活動時
,教師得要求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派員協助,將學生帶離現場。必要時
,得強制帶離,並得尋求校外相關機構協助處理。
就前項情形,教師應告知已實施之輔導管教措施或提供輔導管教紀錄,供其參考。
各處室人員將學生
帶離現場後,得安排學生前往其他班級、圖書館或輔導處(室)等
處,參與適當之活動,或依規定予以輔導與管教。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於
必要時,得基於協助學生轉換情境、宣洩壓力之
輔導目的,衡量學生身心狀況,在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人員指導下,請
學生進行合理之體能活動。但不應基於處罰之目的為之。
二十五、監護權人及家長會之協助輔導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依第二十四點實施管教,須監護權人到校協助處理
者,應請監護權人配合到校協助學校輔導該學生及盡管教之責任。
學生違規情形,經學校學務處(訓導處)或輔導處(室)多次處理無效且影響班級其
他學生之基本權益者,學校得視情況需要,委請班級(學校)家長代表召開班親會,
邀請其監護權人出席,討論有效之輔導管教與改進措施。
二十六、學生獎懲委員會之特殊管教措施
學務處(訓導處)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採取交由其監護權人帶回管教、規劃
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
應依
該校學生獎懲辦法,簽會導師及輔導處(室)提供意見,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議
決後,始得為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學生獎懲委員會應注意保障當事人學生與其監護權人發言之權利,並充分討論及記
載先前已實施各項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學校除採取第一項所定處置外,必要時,應聯繫社政單位協助處理。
學生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並應於事前進行家訪,或與監護權
人面談,以評估其效果。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期間,學校應與學生保持聯繫,繼
續予以適當之輔導;必要時,學校得終止交由監護權人帶回管教之處置;交由監護
權人帶回管教結束後,得視需要予以補課。
最後,補充兩點法律責任:
三十八、禁止體罰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條第二項規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不得有體罰學生之行為。
三十九、禁止刑事違法行為
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得採規勸或糾正之方式,並應避免有誹謗、公然侮辱、恐嚇等
構成犯罪之違法處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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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82.193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2 20:43)
1F:推 Wengboyu:相信這樣以後會有比較有用 等待時間來看 218.165.218.21 02/12 20:38
2F:→ Wengboyu:結果 也感謝你的排版XDDD 218.165.218.21 02/12 20:38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2 22:28)
3F:→ buds:零體罰的配套措施呢?如停學處分?後送機制? 112.105.193.1 02/12 23:08
4F:→ buds:失職家長的法律規範?國外有的配套措施在哪? 112.105.193.1 02/12 23:09
5F:→ fyao:你是在跟誰要資料? 220.132.82.193 02/12 23:12
6F:→ buds:做一半比不做更糟糕...那就是教改的現況.XD 112.105.193.1 02/12 23:12
7F:推 handsomecat3:少年隊/保護官/法院/社工/社服機構。 114.44.98.195 02/13 12:54
8F:→ handsomecat3:都可以好好利用呢! 114.44.98.195 02/13 12:54
9F:→ buds:少年隊/保護官/法院:要有違法事證才能介入..123.204.151.249 02/13 14:43
10F:→ buds:社工/社服機構:沒有介入點,也沒有強制力,123.204.151.249 02/13 14:46
11F:→ buds:應付不了學生,更不用說家長了...@@123.204.151.249 02/13 14:47
12F:→ buds:而且學生的問題很多都必須"當下"處理,遠水123.204.151.249 02/13 14:49
13F:→ buds:畢竟難救近火...orz123.204.151.249 02/13 14:50
※ 編輯: fyao 來自: 220.132.82.193 (02/15 09:10)
14F:→ buds:原來有補啊~辛苦囉~123.204.151.138 02/21 16:57
15F:→ buds:不過,想像跟現實畢竟是有差距的...這些方法123.204.151.138 02/21 16:59
16F:→ buds:一來無法應付家長失能的狀態,二來無法做到123.204.151.138 02/21 17:01
17F:→ buds:當下處理,手續過於繁雜...而且對於累犯根本123.204.151.138 02/21 17:03
18F:→ buds:沒有什麼影響力可言...盲點多囉...XD123.204.151.138 02/2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