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fyao (K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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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讨论] 零体罚政策
时间Fri Feb 12 20:10:41 2010
※ 引述《h90257 (替天行道)》之铭言:
: 其实 我提出对人本的批评 就在於他们在四一o之後的教育改革
: 他们是重要的民间教育团体 因为他们能进入政府和决策过程
: 而之後的改革 像九年一贯 建构式数学 实验升学方案 零体罚等
: 都是根据人本基金会的理念发展 这也证明他们在教育政策上的影响力
: 这种情况下 人本就不单纯只是一个民间团体 而是整体政策的一部分
: 但在推动这些改革的时候 教师并未参与其中或没有和教师意见沟通
零体罚是怎麽来的?可以看一下下面的连结,我只贴出一个日期的事件。
(早於83年的「410教改大游行」)
有关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政策发展沿革
http://140.111.34.180/develop.ph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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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沿革
75/07/24 台(75)国字第31712号函知各主管教育行政机关,禁止体罚为
本部一贯政策,各国民中小学均应切实遵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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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没有参与零体罚政策的形成或意见沟通过程?请参见:
「学校订定教师与辅导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政策形成过程
http://140.111.34.180/policy.php
简单地说,「零体罚」政策从行政命令的位阶提升至法律的层次,
要从 95/12/27 修正通过的教育基本法第 8 条及第 15 条开始算起:
第8条第2项
「学生之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国家应予保障
,并使学生不受任何体罚,造成身心之侵害。」
第15条
「教师专业自主权及学生学习权、受教育权、身体自主权及人格发展权
遭受学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不当或违法之侵害时,政府应依法令提供
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济之管道。」
经过10次谘询会议 (成员含全国教师会、全国家长团体联盟、人本教育
基金会及法律、教育之学者专家)、5场研习蒐集意见 (共250位督学及
种子教师参加)、2次研拟会议 (成员为全国教师会之正式代表5人小组
及教育部法规会)、6次说明会并建置专属网站听取各界意见後,教育部
与全国教师会共同研拟出「学校订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办法注意事项」
http://140.111.34.180/news_detail.php?code=05&sn=282
(96/6/22),该令函明确定义体罚为:
「教师於教育过程中,基於处罚之目的,亲自、责令学生自己或第三者
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或责令学生采取特定身体动作,使学生身体客
观上受到痛苦或身心受到侵害之行为(参照附表一)。」(第4点)
附表一、教师违法处罚措施参考表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veqzv.doc
另一方面,也例示了教师得采取之一般管教措施:(第22点)
(一)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参照附表二)。
附表二、适当之正向管教措施
http://140.111.34.180/files/news_files/siseb.doc
(二)口头纠正。
(三)调整座位。
(四)要求口头道歉或书面自省。
(五)列入日常生活表现纪录。
(六)通知监护权人,协请处理。
(七)要求完成未完成之作业或工作。
(八)适当增加作业或工作。
(九)要求课余从事可达成管教目的之公共服务(如学生破坏环境清洁,
罚其打扫环境)。
(十)取消参加正式课程以外之活动。
(十一)经监护权人同意後,留置学生於课後辅导或参加辅导课程。
(十二)要求静坐反省。
(十三)要求站立反省。但每次不得超过一堂课,每日累计不得超过两小时。
(十四)在教学场所一隅,暂时让学生与其他同学保持适当距离,并以两堂课为限。
(十五)经其他教师同意,於行为当日,暂时转送其他班级学习。
(十六)依该校学生奖惩规定及法定程序,予以书面惩处。
另有特殊管教措施如下:
二十三、教师之强制措施
学生有下列行为,非立即对学生身体施加强制力,不能制止、排除或预防危害者,
教师得采取必要之强制措施:
(一)攻击教师或他人,毁损公物或他人物品,或有攻击、毁损行为之虞时。
(二)自杀、自伤,或有自杀、自伤之虞时。
(三)有其他现行危害校园安全或个人生命、身体、自由或财产之行为或事实状况。
二十四、学务处(训导处)及辅导处(室)之特殊管教措施
依第二十二点所为之管教无效或学生明显不服管教,情况急迫,明显妨害现场活动时
,教师得要求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派员协助,将学生带离现场。必要时
,得强制带离,并得寻求校外相关机构协助处理。
就前项情形,教师应告知已实施之辅导管教措施或提供辅导管教纪录,供其参考。
各处室人员将学生
带离现场後,得安排学生前往其他班级、图书馆或辅导处(室)等
处,参与适当之活动,或依规定予以辅导与管教。
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於
必要时,得基於协助学生转换情境、宣泄压力之
辅导目的,衡量学生身心状况,在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人员指导下,请
学生进行合理之体能活动。但不应基於处罚之目的为之。
二十五、监护权人及家长会之协助辅导管教措施
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依第二十四点实施管教,须监护权人到校协助处理
者,应请监护权人配合到校协助学校辅导该学生及尽管教之责任。
学生违规情形,经学校学务处(训导处)或辅导处(室)多次处理无效且影响班级其
他学生之基本权益者,学校得视情况需要,委请班级(学校)家长代表召开班亲会,
邀请其监护权人出席,讨论有效之辅导管教与改进措施。
二十六、学生奖惩委员会之特殊管教措施
学务处(训导处)认为学生违规情节重大,拟采取交由其监护权人带回管教、规划
参加高关怀课程、送请少年辅导单位辅导,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机关等处置时,
应依
该校学生奖惩办法,签会导师及辅导处(室)提供意见,经学生奖惩委员会讨论议
决後,始得为之。但情况急迫,应立即移送警察机关处置者,不在此限。
学生奖惩委员会应注意保障当事人学生与其监护权人发言之权利,并充分讨论及记
载先前已实施各项管教措施之教育效果。
学校除采取第一项所定处置外,必要时,应联系社政单位协助处理。
学生交由监护权人带回管教,每次以五日为限,并应於事前进行家访,或与监护权
人面谈,以评估其效果。交由监护权人带回管教期间,学校应与学生保持联系,继
续予以适当之辅导;必要时,学校得终止交由监护权人带回管教之处置;交由监护
权人带回管教结束後,得视需要予以补课。
最後,补充两点法律责任:
三十八、禁止体罚
依教育基本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不得有体罚学生之行为。
三十九、禁止刑事违法行为
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得采规劝或纠正之方式,并应避免有诽谤、公然侮辱、恐吓等
构成犯罪之违法处罚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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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2.82.193
※ 编辑: fyao 来自: 220.132.82.193 (02/12 20:43)
1F:推 Wengboyu:相信这样以後会有比较有用 等待时间来看 218.165.218.21 02/12 20:38
2F:→ Wengboyu:结果 也感谢你的排版XDDD 218.165.218.21 02/12 20:38
※ 编辑: fyao 来自: 220.132.82.193 (02/12 22:28)
3F:→ buds:零体罚的配套措施呢?如停学处分?後送机制? 112.105.193.1 02/12 23:08
4F:→ buds:失职家长的法律规范?国外有的配套措施在哪? 112.105.193.1 02/12 23:09
5F:→ fyao:你是在跟谁要资料? 220.132.82.193 02/12 23:12
6F:→ buds:做一半比不做更糟糕...那就是教改的现况.XD 112.105.193.1 02/12 23:12
7F:推 handsomecat3:少年队/保护官/法院/社工/社服机构。 114.44.98.195 02/13 12:54
8F:→ handsomecat3:都可以好好利用呢! 114.44.98.195 02/13 12:54
9F:→ buds:少年队/保护官/法院:要有违法事证才能介入..123.204.151.249 02/13 14:43
10F:→ buds:社工/社服机构:没有介入点,也没有强制力,123.204.151.249 02/13 14:46
11F:→ buds:应付不了学生,更不用说家长了...@@123.204.151.249 02/13 14:47
12F:→ buds:而且学生的问题很多都必须"当下"处理,远水123.204.151.249 02/13 14:49
13F:→ buds:毕竟难救近火...orz123.204.151.249 02/13 14:50
※ 编辑: fyao 来自: 220.132.82.193 (02/15 09:10)
14F:→ buds:原来有补啊~辛苦罗~123.204.151.138 02/21 16:57
15F:→ buds:不过,想像跟现实毕竟是有差距的...这些方法123.204.151.138 02/21 16:59
16F:→ buds:一来无法应付家长失能的状态,二来无法做到123.204.151.138 02/21 17:01
17F:→ buds:当下处理,手续过於繁杂...而且对於累犯根本123.204.151.138 02/21 17:03
18F:→ buds:没有什麽影响力可言...盲点多罗...XD123.204.151.138 02/21 1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