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s7 (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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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分享] 參加公保的權益
時間Tue Jan 20 08:13:54 2009
※ [本文轉錄自 Teacher 看板]
作者: davis7 (小益) 看板: Teacher
標題: [分享] 參加公保的權益
時間: Tue Jan 20 08:13:37 2009
為使您對公教人員保險的相關規定有所瞭解,謹將您在保險有效期間所享的權利義務事項略述如下:
※保險費繳納事項:(現行費率7.15%)
(一)保險費:保險俸(薪)給x保險費率x自付35% =自付保險費保險俸(薪)給x保險費率x補助65% =補助保險費
(私立學校教職員由政府及學校各補助32.5%)
(二)繳納方式:自付保險費由要保機關於薪資中扣收,按月連同補助保險費一併彙繳。
(三)減免規定:保險費繳付屆滿三十年者(限88.5.31前已加保),自付保險費及健保保險費全額補助。
服兵役保留原職者,自付保險費全額補助。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得申請依障礙等級補助自付保險費,極重度、重度者全額補助,中度者補助1/2,輕度者補助1/4。
(四)特別規定:(1)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保險費得選擇月繳或遞延繳納,
遞延期間以三年為限。
(2)非育嬰留職停薪選擇繼續加保者:自付及補助保險費須全額自付。
※給付請領事項
給付金額=事故當月保險俸(薪)給×給付月數
請領期限:自「得請領之日」起五年內
(一)殘廢給付:(殘廢給付標準依公教人員保險殘廢給付標準表辦理)
(1)因執行公務或服兵役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6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8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8個月。
(2)因疾病或意外傷害致成全殘廢者,給付30個月;半殘廢者,給付15個月;部分殘廢者,給付6個月。
(二)養老給付:
(1)依法退休、資遣或繳付保險費滿15年並年滿55歲離職退保者。
(2)被保險人公教人員保險法施行前、後之保險年資合併計算,最高以36個月為限。
(3)修法前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第1至第10年,每年1個月;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2個月;第16年至第19年,每年3個月;超過20年以上,給付36個月。
(4)修法後保險年資給付月數標準:每年給付1.2個月。
(三)死亡給付: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給付30個月。
(2)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
(3)曾領養老給付者,應扣除已領養老給付月數。
(四)眷屬喪葬津貼:(子女或父母同為被保險人時,以任擇一人報領為限。)
(1)父母及配偶,津貼3個月。
(2)子女:12歲至未滿25歲者,津貼2個月。
(3)未滿12歲及已為出生登記者,津貼1個月。
資料來源:
http://www.wretch.cc/blog/davis7/957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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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哥遊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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