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davis7 (小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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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分享] 参加公保的权益
时间Tue Jan 20 08:13:54 2009
※ [本文转录自 Teacher 看板]
作者: davis7 (小益) 看板: Teacher
标题: [分享] 参加公保的权益
时间: Tue Jan 20 08:13:37 2009
为使您对公教人员保险的相关规定有所了解,谨将您在保险有效期间所享的权利义务事项略述如下:
※保险费缴纳事项:(现行费率7.15%)
(一)保险费:保险俸(薪)给x保险费率x自付35% =自付保险费保险俸(薪)给x保险费率x补助65% =补助保险费
(私立学校教职员由政府及学校各补助32.5%)
(二)缴纳方式:自付保险费由要保机关於薪资中扣收,按月连同补助保险费一并汇缴。
(三)减免规定:保险费缴付届满三十年者(限88.5.31前已加保),自付保险费及健保保险费全额补助。
服兵役保留原职者,自付保险费全额补助。
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得申请依障碍等级补助自付保险费,极重度、重度者全额补助,中度者补助1/2,轻度者补助1/4。
(四)特别规定:(1)育婴留职停薪选择继续加保者:自付保险费得选择月缴或递延缴纳,
递延期间以三年为限。
(2)非育婴留职停薪选择继续加保者:自付及补助保险费须全额自付。
※给付请领事项
给付金额=事故当月保险俸(薪)给×给付月数
请领期限:自「得请领之日」起五年内
(一)残废给付:(残废给付标准依公教人员保险残废给付标准表办理)
(1)因执行公务或服兵役致成全残废者,给付36个月;半残废者,给付18个月;部分残废者,给付8个月。
(2)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致成全残废者,给付30个月;半残废者,给付15个月;部分残废者,给付6个月。
(二)养老给付:
(1)依法退休、资遣或缴付保险费满15年并年满55岁离职退保者。
(2)被保险人公教人员保险法施行前、後之保险年资合并计算,最高以36个月为限。
(3)修法前保险年资给付月数标准:第1至第10年,每年1个月;第11年至第15年,每年2个月;第16年至第19年,每年3个月;超过20年以上,给付36个月。
(4)修法後保险年资给付月数标准:每年给付1.2个月。
(三)死亡给付:
(1)因公死亡者,给付36个月;病故或意外死亡者,给付30个月。
(2)缴付保险费20年以上者,给付36个月。
(3)曾领养老给付者,应扣除已领养老给付月数。
(四)眷属丧葬津贴:(子女或父母同为被保险人时,以任择一人报领为限。)
(1)父母及配偶,津贴3个月。
(2)子女:12岁至未满25岁者,津贴2个月。
(3)未满12岁及已为出生登记者,津贴1个月。
资料来源:
http://www.wretch.cc/blog/davis7/95775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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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哥游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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