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
看板Education
標題Re: [討論] 論所謂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 …
時間Sun May 4 18:55:59 2008
你實在很蕃,被你另闢戰場算我入了套
回頭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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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訂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
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眼下是其他預算排擠國教預算,很明顯並非你所期待的結論
舉例來說,依法行政的情況下
把退輔支出正常地編列在銓敘部底下,為了維持這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自然要再編列幾乎同樣大的一筆錢用到學生身上
『當預算編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學生身上活錢變多』
這是簡單的數學題目,拿去當作論文題目,會被教授活活打槍打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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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我所認為的『退輔支出正常地編列在銓敘部底下』
這件事並不合乎銓敘部的職掌啦
不過回頭看看軍人的退輔預算編列,沒有明文卻又變成銓敘部的職掌了
你拿教師是不是公務人員當命題,這不是嘴砲嗎?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本法所稱教育經費,係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
公立學校,由政府編列預算,用於『教育』之經費。
退撫支出又不等同經常門中人事費支出,再怎麼講也不應該編在教育經費中
這有什麼問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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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 、各級民意機關。
四 、各級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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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營事業機構。
六 、交通事業機構。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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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訴你各級公立學校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皆為公務人員。
依據法律保留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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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六章 附則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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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等級相關規定由教育部定之
http://www.phhg.gov.tw/CHINESE/DEPART/PERSON/d/0930012674-3.doc
附上對照表於上
對啦對啦!你要嚴格來講教師是不算公務人員啦
不過兼任行政的教師適用於公務人員服務法,那就是廣義的公務人員了
不過就是公教分流而已,需要手舞足蹈成這樣嗎?
會陪你在這裡攪豬屎,算我老馬踩到一格洞好了
你扯東扯西,抓人小辮子的部分倒是很高手
※ 引述《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 引述《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之銘言:
: : 老規矩!三分鐘給你刪文
: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第六章 附則
: :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
: : 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 :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 : 正。
: 唉
: 我說你也用點功,把公務人員的任用制度搞清楚有這麼難嗎?
: 一個最基本的事情:
: 為什麼我們要訂定公務人員任用條例以後還要再來一個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 ?
: 兩者不同嘛
: 官等、職等是公務人員任用條例的專有名詞,這是人事行政的基本常識。
: 我是不知道教育這件事大到可以凌駕一切,不過像你這樣無知、愚昧、膚淺、
: 目空一切、自以為是的教員不會是最後一個倒是可以篤定。
: 有空多唸點書,不然就低聲下氣的跟你們學校的人事主任討教
: 老是給人家3分鐘刪文,不如給人家3分鐘嘲笑你的文章
: 這會比較實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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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KAGAJYOTARO 來自: 163.27.228.138 (05/04 19:14)
1F:推 hicicewing:當他發現講不下去時就會另闢戰場了...123.195.105.151 05/04 19:50
2F:→ hicicewing:K大別介意...不然他會沒話講....(笑)..123.195.105.151 05/04 19:51
3F:→ KAGAJYOTARO:原來如此,常跳針啊XD 163.27.228.138 05/05 0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