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AJYOTARO (加贺城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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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Re: [讨论] 论所谓别跟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抵 …
时间Sun May 4 18:55:59 2008
你实在很蕃,被你另辟战场算我入了套
回头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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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明订各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合计
应不低於该年度预算筹编时之前三年度决算岁入净额平均值之
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眼下是其他预算排挤国教预算,很明显并非你所期待的结论
举例来说,依法行政的情况下
把退辅支出正常地编列在铨叙部底下,为了维持这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自然要再编列几乎同样大的一笔钱用到学生身上
『当预算编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学生身上活钱变多』
这是简单的数学题目,拿去当作论文题目,会被教授活活打枪打到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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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许我所认为的『退辅支出正常地编列在铨叙部底下』
这件事并不合乎铨叙部的职掌啦
不过回头看看军人的退辅预算编列,没有明文却又变成铨叙部的职掌了
你拿教师是不是公务人员当命题,这不是嘴炮吗?
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
本法所称教育经费,系指中央及地方主管教育行政机关与所属教育机构、
公立学校,由政府编列预算,用於『教育』之经费。
退抚支出又不等同经常门中人事费支出,再怎麽讲也不应该编在教育经费中
这有什麽问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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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第 一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组织法规中,除政务人员及民选人员外
,定有职称及官等、职等之人员。前项所称各机关,指下列之机关、学校及机构: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三 、各级民意机关。
四 、各级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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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营事业机构。
六 、交通事业机构。
七 、其他依法组织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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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告诉你各级公立学校定有职称及官等、职等之人员,皆为公务人员。
依据法律保留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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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40条 学校校长、教师及运动教练之职务等级表,由教育部定之;
学校职员之官等、职等及职务列等,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
本条例施行前遴用之职员适用之原有薪级表,得配合相当职务列等予以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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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等级相关规定由教育部定之
http://www.phhg.gov.tw/CHINESE/DEPART/PERSON/d/0930012674-3.doc
附上对照表於上
对啦对啦!你要严格来讲教师是不算公务人员啦
不过兼任行政的教师适用於公务人员服务法,那就是广义的公务人员了
不过就是公教分流而已,需要手舞足蹈成这样吗?
会陪你在这里搅猪屎,算我老马踩到一格洞好了
你扯东扯西,抓人小辫子的部分倒是很高手
※ 引述《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铭言:
: ※ 引述《KAGAJYOTARO (加贺城太郎)》之铭言:
: : 老规矩!三分钟给你删文
: : 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 : 第六章 附则
: : 第40条 学校校长、教师及运动教练之职务等级表,由教育部定之;
: : 学校职员之官等、职等及职务列等,适用公务人员任用法之规定。
: : 本条例施行前遴用之职员适用之原有薪级表,得配合相当职务列等予以修
: : 正。
: 唉
: 我说你也用点功,把公务人员的任用制度搞清楚有这麽难吗?
: 一个最基本的事情:
: 为什麽我们要订定公务人员任用条例以後还要再来一个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 ?
: 两者不同嘛
: 官等、职等是公务人员任用条例的专有名词,这是人事行政的基本常识。
: 我是不知道教育这件事大到可以凌驾一切,不过像你这样无知、愚昧、肤浅、
: 目空一切、自以为是的教员不会是最後一个倒是可以笃定。
: 有空多念点书,不然就低声下气的跟你们学校的人事主任讨教
: 老是给人家3分钟删文,不如给人家3分钟嘲笑你的文章
: 这会比较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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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7.228.138
※ 编辑: KAGAJYOTARO 来自: 163.27.228.138 (05/04 19:14)
1F:推 hicicewing:当他发现讲不下去时就会另辟战场了...123.195.105.151 05/04 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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