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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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Re: [討論] 論所謂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 …
時間Sun May 4 16:47:03 2008
老規矩!三分鐘給你刪文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第六章 附則
第40條 學校校長、教師及運動教練之職務等級表,由教育部定之;
學校職員之官等、職等及職務列等,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規定。
本條例施行前遴用之職員適用之原有薪級表,得配合相當職務列等予以修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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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下的職等則不勞你費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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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 引述《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之銘言:
: : 給你三分鐘刪文時間
: :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 :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 :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 : ,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 :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 :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 : 三 、各級民意機關。
: : 四 、各級公立學校。
: : ^^^^^^^^^^^^
: : 五 、公營事業機構。
: : 六 、交通事業機構。
: :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 多想兩分鐘,你可以不必顯露自己的無知、愚昧、膚淺
: 公務人員任用法 (民國 97 年 01 月 16 日 修正)
: 第 5 條
: 公務人員依官等及職等任用之。
: 官等分委任、薦任、簡任。
: 職等分第一至第十四職等,以第十四職等為最高職等。
: 委任為第一至第五職等;薦任為第六至第九職等;簡任為第十至第十四職等。
: : --
: : 今天才知道我的職等是假的XD
: : --
: 我想冒昧請教
: 您是委任幾職等,或者是薦任幾職等,還是簡任幾職等
: 的教師?
: : → lemons2:應該把M大的最後一段節錄下來對照的 XD 140.122.229.121 05/04 15:37
: : → lemons2:剛剛我看到他的文章時,還真嚇了一跳。 140.122.229.121 05/04 15:49
: 所以我就說有的人很糟糕
: 講什麼要尊重什麼人家教育界對ooxx的定義,結果勒?
: 你教育界都不尊重人家對ooxx的定義
: 這種做法
: 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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