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AJYOTARO (加賀城太郎)
看板Education
標題Re: [討論] 論所謂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 …
時間Sun May 4 16:46:19 2008
給你三分鐘刪文時間
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
第 一 條 本細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公務人員,指各機關組織法規中,除政務人員及民選人員外
,定有職稱及官等、職等之人員。前項所稱各機關,指下列之機關、學校及機構: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屬各機關。
三 、各級民意機關。
四 、各級公立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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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營事業機構。
六 、交通事業機構。
七 、其他依法組織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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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知道我的職等是假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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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之銘言:
: 有位以某日本人之名為暱稱的網友如是說
: 我想先撇開一些 "差異化以達神聖化" 之類的話語不說,就事論事來討論
: 一下所謂 "別跟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抵觸就好"這件事。
: 這位K網友主張,依據
: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明訂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
: 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
: 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眼下是其他預算排擠國教預算,很明顯並非你所期待的結論
: 舉例來說,依法行政的情況下
: 把退輔支出正常地編列在銓敘部底下,為了維持這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 自然要再編列幾乎同樣大的一筆錢用到學生身上
: 『當預算編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學生身上活錢變多』
: 這是簡單的數學題目,拿去當作論文題目,會被教授活活打槍打到死
: { #186uUZN3 (Education) [ptt.cc] }
: 說的非常好,也符合道理百條不如法條一條的法諺(MOTCT,2008)
: 不過
: 依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第一項、人事管理條例及本部組織法規定,
: 本部掌理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以及全國公務
: 人員銓敘、保險、退休、撫卹與各機關人事機構之管理等相關事項。
: (銓敘部全球資訊網 組織與職掌,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
: 又,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9條規定,
: 公務人員之任用,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 一、依法考試及格。
: 二、依法銓敘合格。
: 三、依法升等合格。
: 所以,我個人比較愚昧、無知啦,因此不知道為什麼非公務人員的用人費用
: 必須得由公務機關負擔?
: 還是說什麼時候公立學校教師也變公務人員了?
: 亦或在教育領域的定義,實務政策裡面,教師就=公務人員?
: 就教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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