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KAGAJYOTARO (加贺城太郎)
看板Education
标题Re: [讨论] 论所谓别跟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抵 …
时间Sun May 4 16:46:19 2008
给你三分钟删文时间
公务人员任用法施行细则
第 一 条 本细则依公务人员任用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订定之。
第 二 条 本法所称公务人员,指各机关组织法规中,除政务人员及民选人员外
,定有职称及官等、职等之人员。前项所称各机关,指下列之机关、学校及机构:
一 、中央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二 、地方政府及其所属各机关。
三 、各级民意机关。
四 、各级公立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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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公营事业机构。
六 、交通事业机构。
七 、其他依法组织之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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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才知道我的职等是假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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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MOTCT (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之铭言:
: 有位以某日本人之名为昵称的网友如是说
: 我想先撇开一些 "差异化以达神圣化" 之类的话语不说,就事论事来讨论
: 一下所谓 "别跟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抵触就好"这件事。
: 这位K网友主张,依据
: 教育经费编列与管理法明订各级政府教育经费预算合计
: 应不低於该年度预算筹编时之前三年度决算岁入净额平均值之
: 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 眼下是其他预算排挤国教预算,很明显并非你所期待的结论
: 举例来说,依法行政的情况下
: 把退辅支出正常地编列在铨叙部底下,为了维持这百分之二十一点五
: 自然要再编列几乎同样大的一笔钱用到学生身上
: 『当预算编列正常化,你自然可以看到学生身上活钱变多』
: 这是简单的数学题目,拿去当作论文题目,会被教授活活打枪打到死
: { #186uUZN3 (Education) [ptt.cc] }
: 说的非常好,也符合道理百条不如法条一条的法谚(MOTCT,2008)
: 不过
: 依据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六条第一项、人事管理条例及本部组织法规定,
: 本部掌理公务人员任免、考绩、级俸、陞迁、褒奖之法制事项,以及全国公务
: 人员铨叙、保险、退休、抚恤与各机关人事机构之管理等相关事项。
: (铨叙部全球资讯网 组织与职掌,http://www.mocs.gov.tw/index.htm )
: 又,依公务人员任用法第9条规定,
: 公务人员之任用,应具有左列资格之一:
: 一、依法考试及格。
: 二、依法铨叙合格。
: 三、依法升等合格。
: 所以,我个人比较愚昧、无知啦,因此不知道为什麽非公务人员的用人费用
: 必须得由公务机关负担?
: 还是说什麽时候公立学校教师也变公务人员了?
: 亦或在教育领域的定义,实务政策里面,教师就=公务人员?
: 就教诸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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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63.27.228.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