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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為可適用的法條是消保法第八條(而非常用之第七條): 從事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連帶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此外,相關的消保法第九條是如此規定的: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畢竟某店並非設計、生產、製造系爭cola的主體,要依消保§7主張恐怕難以成功。 接著讓我們看看司法院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32 則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二)第 286-288 頁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7、8、9 條 ( 83.01.11 版 ) 法律問題: 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得否為產品責任之主體? 研討結論: (一)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經銷」,文義上似僅限於銷售,不包括出租或 其他行為,但從目前市場經濟行為看,商品之出租、融資租賃、企 業團體附帶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絡,既消費者保護法將經銷業者列為 責任之主體,解釋上,應將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為亦屬經 銷業者,再者,從立法例上看,美國統一商品製造人責任法第一○ 二條,明文將經銷業者列為責任主體,許多州之判例亦將出租人納 入請求之對象,德國產品責任法第四條第三款雖對銷售業者之責任 持消極的態度,但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以銷售、出租或租售或其 他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形態而輸入商品者,亦為責任主體,更可見 採肯定見解之必要性。 (二)從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看,第八條之規定,旨在給予消費者更週到 之保護。而第九條對於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亦規定為責任主體 ,由於條文並未限制輸入之目的,故解釋上除以銷售、租售為目的 者外,當亦包括以出租為目的之輸入在內,為使被害人便於尋求法 律救濟,就整體法規範言,將「經銷」解釋上包括出租、出借等之 從寬態度,由於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調和規定,並 無不當之處,故應以肯定說為妥。 由此可知,在出租、融資租賃、企業團體附帶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絡之情形, 司法院都已經認為: 消費者保護法既然都已將經銷業者列為責任之主體解釋上,應將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為亦屬經銷業者。 那麼系爭爭執,依此見解之解釋,在法律上,某店恐怕難以全身而退。 無論如何,希望本文不會因不符合「某些」(多數?)使用者或版主之意見, 而被劣退或噓爆,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 引述《apman》之銘言: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 : 或衛生上之危險。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 : 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今天飲料是店家提供的商品之一、開瓶器是店內設備 : 知味房有沒責任,消保法第七條應該很明確告訴我們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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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0.201.190.79
1F:→ Runken:最後一段沒必要吧~前面討論串有哪篇被噓爆被劣退的 07/24 08:36
2F:→ Runken:而且討論的好好的~原原PO也是在討論~就有人來抹黑人"護航" 07/24 08:41
3F:→ Runken:好好的討論串就被"有心人士"給亂了~何必呢 07/24 08:42
4F:→ Runken:所以我真的覺得你最後那一段真的"並非"要表達字面上的意思 07/24 08:43
5F:→ Runken:原來開第一槍的人就是你................................. 07/24 09:19
6F:→ matujung:...我被樓上逗笑了 07/24 09:44
7F:推 Kevinlo:當事人風度和口氣都不錯 回文和一開始的推文都滿理性的 07/24 10:43
8F:→ Kevinlo:這篇最後幾句是不是哪裡搞錯了 ........ 07/24 10:44
9F:噓 pinz:沒辦法~那我就開第一槍吧 你前面都說的很好 就是最後一段很 07/24 11:37
10F:→ pinz:讓人看不過去 勸你還是刪掉吧 隨便你要說我是不是護航 純粹就 07/24 11:38
11F:→ pinz:最後一段看不下去啦 有必要一定把人立場一分為二嗎 好好想想 07/24 11:39
12F:噓 spafm:推前面專業,噓最後一段。 07/24 11:51
13F:噓 blackmamba01:何必要挑起對立? 只有小白看不下去板友才會戰 07/24 15:51
14F:→ blackmamba01:只指之前鬧版的特定人士 店家可以討論不必要主觀判罪 07/24 15:53
15F:推 cityboy101:推呀~我先備份起來^_^ 07/24 19:19
16F:推 QEDGBM:推 07/25 00:16
17F:→ cherryno:家~那是不是也應該探討使用者的方式有無操作不當~與有過 07/25 01:50
18F:→ cherryno:也有其責任?!凡事沒有一個絕對!因為沒有人在現場親眼看到 07/25 01:54
19F:→ cherryno:過~而是只看到受傷的結果!店家儘管有責任也好!但有責任的 07/25 01:56
20F:→ cherryno:絕對不只是店家!而是雙方面都要討論到才是比較合乎道理! 07/25 01:57
21F:推 DudeFromMars:就是有愛護航的亂噓 ~ 07/25 17:18
22F:噓 link1111:最後一段多了很多餘 07/25 17:46
23F:噓 bouzi502:純噓最後一段 07/25 23:24
24F:推 qookitty:純推最後一段!某店支持者不要一直亂噓亂板 看得很煩耶! 07/26 00:53
25F:推 floz:在這裡敢講那家店的壞話下慘都很糟~~~ 07/27 11:00
26F:→ floz:就像哈利波特的那個人一樣~~是個不能說的禁忌.... 07/27 11:02
27F:推 moodgid:專業推 08/04 01:58
28F:推 yyjjhh:不得不推!就事論事店家的確處理不夠好!護航只讓人覺得可笑! 08/04 23:31
29F:推 secondo:推態度,但可樂的提供和出租不同,法律見解似有疑義 08/0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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