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lawguitar (放逐與被放逐)
看板EatToDie
標題Re: [抱怨] 知味房讓人很生氣
時間Fri Jul 24 07:42:17 2009
個人認為可適用的法條是消保法第八條(而非常用之第七條):
從事
經銷之企業經營者,就商品或服務所生之損害,與設計、生產、製造
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
連帶負賠償責任。
但其對於損害之防免已盡
相當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前項之企業經營者,改裝、分裝商品或變更服務內容者,視為前條之企業
經營者。
此外,相關的消保法第九條是如此規定的:
輸入商品或服務之企業經營者,視為該商品之設計、生產、製造者或服務
之提供者,負本法第七條之製造者責任。
畢竟
某店並非
設計、生產、製造系爭cola的主體,要依消保§7主張恐怕難以成功。
接著讓我們看看
司法院對相關問題的看法:
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二十五期研究專輯 第 32 則
發文日期: 民國 84 年 02 月 20 日
座談機關: 司法院
資料來源: 民事法律專題研究(十二)第 286-288 頁
相關法條: 消費者保護法 第 2、7、8、9 條 ( 83.01.11 版 )
法律問題:
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得否為產品責任之主體?
研討結論:
(一)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經銷」,
文義上似僅限於銷售,不包括出租或
其他行為,但從目前市場經濟行為看,商品之出租、融資租賃、企
業團體附帶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絡,既消費者保護法將經銷業者列為
責任之主體,解釋上,應將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為亦屬經
銷業者,再者,從立法例上看,美國統一商品製造人責任法第一○
二條,明文將經銷業者列為責任主體,許多州之判例亦將出租人納
入請求之對象,德國產品責任法第四條第三款雖對銷售業者之責任
持消極的態度,但同條第二款明文規定「以銷售、出租或租售或其
他以營利為目的之經營形態而輸入商品者,亦為責任主體,更可見
採肯定見解之必要性。
(二)
從消費者保護法之目的看,第八條之規定,旨在給予消費者更週到
之保護。而第九條對於輸入商品之企業經營者,亦規定為責任主體
,由於條文並未限制輸入之目的,故解釋上除以銷售、租售為目的
者外,當亦包括以出租為目的之輸入在內,為使被害人便於尋求法
律救濟,就整體法規範言,將「經銷」解釋上包括出租、出借等之
從寬態度,由於有消費者保護法第八條第一項但書之調和規定,並
無不當之處,故應以肯定說為妥。
由此可知,在出租、融資租賃、企業團體附帶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絡之情形,
司法院都已經認為:
消費者保護法
既然都已將經銷業者列為責任之主體,
解釋上,應將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為亦屬經銷業者。
那麼系爭爭執,依此見解之解釋,在法律上,
某店恐怕難以全身而退。
無論如何,希望本文不會因不符合「某些」(多數?)使用者或版主之意見,
而被劣退或噓爆,阿彌陀佛,善哉善哉!
※ 引述《apman》之銘言:
: 消費者保護法第7條
: 從事設計、生產、製造商品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無安全
: 或衛生上之危險。
: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
: 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 企業經營者違反前二項規定,致生損害於消費者或第三人時,應負連帶賠償責任。
: 但企業經營者能證明其無過失者,法院得減輕其賠償責任。
: 今天飲料是店家提供的商品之一、開瓶器是店內設備
: 知味房有沒責任,消保法第七條應該很明確告訴我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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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201.190.79
1F:→ Runken:最後一段沒必要吧~前面討論串有哪篇被噓爆被劣退的 07/24 08:36
2F:→ Runken:而且討論的好好的~原原PO也是在討論~就有人來抹黑人"護航" 07/24 08:41
3F:→ Runken:好好的討論串就被"有心人士"給亂了~何必呢 07/24 08:42
4F:→ Runken:所以我真的覺得你最後那一段真的"並非"要表達字面上的意思 07/24 08:43
5F:→ Runken:原來開第一槍的人就是你................................. 07/24 09:19
6F:→ matujung:...我被樓上逗笑了 07/24 09:44
7F:推 Kevinlo:當事人風度和口氣都不錯 回文和一開始的推文都滿理性的 07/24 10:43
8F:→ Kevinlo:這篇最後幾句是不是哪裡搞錯了 ........ 07/24 10:44
9F:噓 pinz:沒辦法~那我就開第一槍吧 你前面都說的很好 就是最後一段很 07/24 11:37
10F:→ pinz:讓人看不過去 勸你還是刪掉吧 隨便你要說我是不是護航 純粹就 07/24 11:38
11F:→ pinz:最後一段看不下去啦 有必要一定把人立場一分為二嗎 好好想想 07/24 11:39
12F:噓 spafm:推前面專業,噓最後一段。 07/24 11:51
13F:噓 blackmamba01:何必要挑起對立? 只有小白看不下去板友才會戰 07/24 15:51
14F:→ blackmamba01:只指之前鬧版的特定人士 店家可以討論不必要主觀判罪 07/24 15:53
15F:推 cityboy101:推呀~我先備份起來^_^ 07/24 19:19
16F:推 QEDGBM:推 07/25 00:16
17F:→ cherryno:家~那是不是也應該探討使用者的方式有無操作不當~與有過 07/25 01:50
18F:→ cherryno:也有其責任?!凡事沒有一個絕對!因為沒有人在現場親眼看到 07/25 01:54
19F:→ cherryno:過~而是只看到受傷的結果!店家儘管有責任也好!但有責任的 07/25 01:56
20F:→ cherryno:絕對不只是店家!而是雙方面都要討論到才是比較合乎道理! 07/25 01:57
21F:推 DudeFromMars:就是有愛護航的亂噓 ~ 07/25 17:18
22F:噓 link1111:最後一段多了很多餘 07/25 17:46
23F:噓 bouzi502:純噓最後一段 07/25 23:24
24F:推 qookitty:純推最後一段!某店支持者不要一直亂噓亂板 看得很煩耶! 07/26 00:53
25F:推 floz:在這裡敢講那家店的壞話下慘都很糟~~~ 07/27 11:00
26F:→ floz:就像哈利波特的那個人一樣~~是個不能說的禁忌.... 07/27 11:02
27F:推 moodgid:專業推 08/04 01:58
28F:推 yyjjhh:不得不推!就事論事店家的確處理不夠好!護航只讓人覺得可笑! 08/04 23:31
29F:推 secondo:推態度,但可樂的提供和出租不同,法律見解似有疑義 08/06 18: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