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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可适用的法条是消保法第八条(而非常用之第七条): 从事经销之企业经营者,就商品或服务所生之损害,与设计、生产、制造 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连带负赔偿责任但其对於损害之防免已尽 相当之注意,或纵加以相当之注意而仍不免发生损害者,不在此限。 前项之企业经营者,改装、分装商品或变更服务内容者,视为前条之企业 经营者。 此外,相关的消保法第九条是如此规定的: 输入商品或服务之企业经营者,视为该商品之设计、生产、制造者或服务 之提供者,负本法第七条之制造者责任。 毕竟某店并非设计、生产、制造系争cola的主体,要依消保§7主张恐怕难以成功。 接着让我们看看司法院对相关问题的看法: 司法院司法业务研究会第二十五期研究专辑 第 32 则 发文日期: 民国 84 年 02 月 20 日 座谈机关: 司法院 资料来源: 民事法律专题研究(十二)第 286-288 页 相关法条: 消费者保护法 第 2、7、8、9 条 ( 83.01.11 版 ) 法律问题: 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得否为产品责任之主体? 研讨结论: (一)消费者保护法所称「经销」,文义上似仅限於销售,不包括出租或 其他行为,但从目前市场经济行为看,商品之出租、融资租赁、企 业团体附带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络,既消费者保护法将经销业者列为 责任之主体,解释上,应将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为亦属经 销业者,再者,从立法例上看,美国统一商品制造人责任法第一○ 二条,明文将经销业者列为责任主体,许多州之判例亦将出租人纳 入请求之对象,德国产品责任法第四条第三款虽对销售业者之责任 持消极的态度,但同条第二款明文规定「以销售、出租或租售或其 他以营利为目的之经营形态而输入商品者,亦为责任主体,更可见 采肯定见解之必要性。 (二)从消费者保护法之目的看,第八条之规定,旨在给予消费者更周到 之保护。而第九条对於输入商品之企业经营者,亦规定为责任主体 ,由於条文并未限制输入之目的,故解释上除以销售、租售为目的 者外,当亦包括以出租为目的之输入在内,为使被害人便於寻求法 律救济,就整体法规范言,将「经销」解释上包括出租、出借等之 从宽态度,由於有消费者保护法第八条第一项但书之调和规定,并 无不当之处,故应以肯定说为妥。 由此可知,在出租、融资租赁、企业团体附带提供商品之出借活络之情形, 司法院都已经认为: 消费者保护法既然都已将经销业者列为责任之主体解释上,应将商品之出租人、出借人等,解为亦属经销业者。 那麽系争争执,依此见解之解释,在法律上,某店恐怕难以全身而退。 无论如何,希望本文不会因不符合「某些」(多数?)使用者或版主之意见, 而被劣退或嘘爆,阿弥陀佛,善哉善哉! ※ 引述《apman》之铭言: : 消费者保护法第7条 : 从事设计、生产、制造商品或提供服务之企业经营者应确保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务,无安全 : 或卫生上之危险。 : 商品或服务具有危害消费者生命、身体、健康、财产之可能者,应於明显处为警告标示及 : 紧急处理危险之方法。 : 企业经营者违反前二项规定,致生损害於消费者或第三人时,应负连带赔偿责任。 : 但企业经营者能证明其无过失者,法院得减轻其赔偿责任。 : 今天饮料是店家提供的商品之一、开瓶器是店内设备 : 知味房有没责任,消保法第七条应该很明确告诉我们了 --



※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0.201.190.79
1F:→ Runken:最後一段没必要吧~前面讨论串有哪篇被嘘爆被劣退的 07/24 08:36
2F:→ Runken:而且讨论的好好的~原原PO也是在讨论~就有人来抹黑人"护航" 07/24 08:41
3F:→ Runken:好好的讨论串就被"有心人士"给乱了~何必呢 07/24 08:42
4F:→ Runken:所以我真的觉得你最後那一段真的"并非"要表达字面上的意思 07/24 08:43
5F:→ Runken:原来开第一枪的人就是你................................. 07/24 09:19
6F:→ matujung:...我被楼上逗笑了 07/24 09:44
7F:推 Kevinlo:当事人风度和口气都不错 回文和一开始的推文都满理性的 07/24 10:43
8F:→ Kevinlo:这篇最後几句是不是哪里搞错了 ........ 07/24 10:44
9F:嘘 pinz:没办法~那我就开第一枪吧 你前面都说的很好 就是最後一段很 07/24 11:37
10F:→ pinz:让人看不过去 劝你还是删掉吧 随便你要说我是不是护航 纯粹就 07/24 11:38
11F:→ pinz:最後一段看不下去啦 有必要一定把人立场一分为二吗 好好想想 07/24 11:39
12F:嘘 spafm:推前面专业,嘘最後一段。 07/24 11:51
13F:嘘 blackmamba01:何必要挑起对立? 只有小白看不下去板友才会战 07/24 15:51
14F:→ blackmamba01:只指之前闹版的特定人士 店家可以讨论不必要主观判罪 07/24 15:53
15F:推 cityboy101:推呀~我先备份起来^_^ 07/24 19:19
16F:推 QEDGBM:推 07/25 00:16
17F:→ cherryno:家~那是不是也应该探讨使用者的方式有无操作不当~与有过 07/25 01:50
18F:→ cherryno:也有其责任?!凡事没有一个绝对!因为没有人在现场亲眼看到 07/25 01:54
19F:→ cherryno:过~而是只看到受伤的结果!店家尽管有责任也好!但有责任的 07/25 01:56
20F:→ cherryno:绝对不只是店家!而是双方面都要讨论到才是比较合乎道理! 07/25 01:57
21F:推 DudeFromMars:就是有爱护航的乱嘘 ~ 07/25 17:18
22F:嘘 link1111:最後一段多了很多余 07/25 17:46
23F:嘘 bouzi502:纯嘘最後一段 07/25 23:24
24F:推 qookitty:纯推最後一段!某店支持者不要一直乱嘘乱板 看得很烦耶! 07/26 00:53
25F:推 floz:在这里敢讲那家店的坏话下惨都很糟~~~ 07/27 11:00
26F:→ floz:就像哈利波特的那个人一样~~是个不能说的禁忌.... 07/27 11:02
27F:推 moodgid:专业推 08/04 01:58
28F:推 yyjjhh:不得不推!就事论事店家的确处理不够好!护航只让人觉得可笑! 08/04 23:31
29F:推 secondo:推态度,但可乐的提供和出租不同,法律见解似有疑义 08/06 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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