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chu369 (飛行者)
看板EMS
標題Re: [疑問] 勞安法規中的醫護人員
時間Thu Aug 8 23:10:14 2013
前陣子有人發問向勞委會EMT-2是否能擔任急救人員
以下是勞委會的回文
主旨:有關取得初級救護技術員資格者,是否仍須接受勞工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急救人員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二、經查行政院衛生署「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規定之各級救
護員訓練課程多數已含括「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急救人員訓練課程之內容,故若取得上開各級救護員訓練
資格,且其證書於有效期限者,得認定具有「勞工健康保
護規則」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員資格,惟其仍需依「勞工安
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7條之規定,接受每三年至少三
小時之勞工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
公文網址(PDF):
http://goo.gl/wtCOul
※ 引述《pichu369 (飛行者)》之銘言:
: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第一項
: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 所以EMT沒有在以上的範圍喔
: 因為急救人員的訓練價格太貴了
: 建議公司有需要
: 請公司出錢受訓即可
: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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