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chu369 (飞行者)
看板EMS
标题Re: [疑问] 劳安法规中的医护人员
时间Thu Aug 8 23:10:14 2013
前阵子有人发问向劳委会EMT-2是否能担任急救人员
以下是劳委会的回文
主旨:有关取得初级救护技术员资格者,是否仍须接受劳工安全
卫生教育训练规则之急救人员劳工安全卫生在职教育训练
乙案,复如说明二,请 查照。
说明:
二、经查行政院卫生署「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规定之各级救
护员训练课程多数已含括「劳工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
急救人员训练课程之内容,故若取得上开各级救护员训练
资格,且其证书於有效期限者,得认定具有「劳工健康保
护规则」所定之合格急救人员资格,惟其仍需依「劳工安
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17条之规定,接受每三年至少三
小时之劳工安全卫生在职教育训练。
公文网址(PDF):
http://goo.gl/wtCOul
※ 引述《pichu369 (飞行者)》之铭言:
: 依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四条第一项
: 前条医护人员应具下列资格之一:
: 一、职业医学科专科医师。
: 二、具医师资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训练合格者。
: 三、具护理人员资格,并经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之训练合格者。
: 所以EMT没有在以上的范围喔
: 因为急救人员的训练价格太贵了
: 建议公司有需要
: 请公司出钱受训即可
: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儿)》之铭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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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36.229.2.60
1F:推 busgoer :纯推 114.26.169.1 08/09 0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