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inu04 (小熊)
看板EMS
標題[分享] 修正緊急醫療救護法 救人將免責
時間Thu Aug 9 20:43:16 2012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283715.shtml
行政院會今天通過緊急醫療救護法,增訂未來公共場合將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
此外,為消除民眾疑慮,使民眾不致因救人而擔負法律責任,特別引進「救人不受罰」的
精神,救護人員以外的人,使用救護設備、施予急救措施,將適用民法、刑法中緊急避難
免責的規定。
之前討論過的好薩馬利雅人法,台灣版也修正通過了,現在就看哪時候會公布施行。
我想會修訂這法規是保護"一般民眾"在救人的時候發生"過失"的情況吧
但救護人員因受過訓練,所以不能有過失的情形發生,所以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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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6.212.45
1F:推 Justlife :那受過訓練後證照過期.還可以免責嗎 114.45.55.161 08/09 21:18
2F:推 LT134P :所以我T-1就放著過期沒關係嗎(誤 122.118.80.123 08/10 00:56
3F:推 busgoer :放立法院三讀了沒? 61.226.253.68 08/10 06:47
4F:推 xxp :所以想救人最好是不要成為醫護人員 118.169.130.31 08/11 00:22
5F:→ xxp :當個路人最好? 118.169.130.31 08/11 00:22
6F:→ Snapple :wtf,到時受過訓練的救護人員都不敢救 114.34.56.118 08/12 10:35
7F:→ Snapple :就在旁邊看一般民眾手忙腳亂,goodjob 114.34.56.118 08/12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