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yainu04 (小熊)
看板EMS
标题[分享] 修正紧急医疗救护法 救人将免责
时间Thu Aug 9 20:43:16 2012
http://udn.com/NEWS/BREAKINGNEWS/BREAKINGNEWS9/7283715.shtml
行政院会今天通过紧急医疗救护法,增订未来公共场合将设置自动体外心脏电击去颤器,
此外,为消除民众疑虑,使民众不致因救人而担负法律责任,特别引进「救人不受罚」的
精神,救护人员以外的人,使用救护设备、施予急救措施,将适用民法、刑法中紧急避难
免责的规定。
之前讨论过的好萨马利雅人法,台湾版也修正通过了,现在就看哪时候会公布施行。
我想会修订这法规是保护"一般民众"在救人的时候发生"过失"的情况吧
但救护人员因受过训练,所以不能有过失的情形发生,所以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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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114.26.212.45
1F:推 Justlife :那受过训练後证照过期.还可以免责吗 114.45.55.161 08/09 21:18
2F:推 LT134P :所以我T-1就放着过期没关系吗(误 122.118.80.123 08/10 00:56
3F:推 busgoer :放立法院三读了没? 61.226.253.68 08/10 06:47
4F:推 xxp :所以想救人最好是不要成为医护人员 118.169.130.31 08/11 00:22
5F:→ xxp :当个路人最好? 118.169.130.31 08/11 00:22
6F:→ Snapple :wtf,到时受过训练的救护人员都不敢救 114.34.56.118 08/12 10:35
7F:→ Snapple :就在旁边看一般民众手忙脚乱,goodjob 114.34.56.118 08/12 1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