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ichu369 (飛行者)
看板EMS
標題Re: [疑問] 勞安法規中的醫護人員
時間Fri Jul 13 20:31:12 2012
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四條第一項
前條醫護人員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職業醫學科專科醫師。
二、具醫師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三、具護理人員資格,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訓練合格者。
所以EMT沒有在以上的範圍喔
因為急救人員的訓練價格太貴了
建議公司有需要
請公司出錢受訓即可
※ 引述《busgoer (巴士狗兒)》之銘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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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4.119.215
1F:推 busgoer :感謝,看來還是得噴4500買證書 140.120.223.94 07/13 20:32
2F:推 LT134P :原來如此 122.118.79.183 07/13 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