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855407 (盜小君)
看板EMS
標題[疑問] 關於EMT-1的證照過期是否仍可以參與醫療志工團隊?
時間Wed Aug 12 04:50:31 2009
看到徵求前往災區協助的醫療志工團的訊息,想請問一下:
如果曾經考過EMT-1,領有初級救護技術員證照,但已過期,未複訓展延換發新照,
是否還能適合參與出團?!
(當然,出團不是一定會遇上救護行為,也希望都不會需要用到,因為希望大家都很平安)
因為有心幫忙,但證照卡到相關法令:
〝救護技術員管理要點規定救護技術員施行救護,應隨身攜帶救護技術員合格證明。〞
所以現在是有合格證照,但過期.....感覺有點囧" ((是不是會因此不能跟團幫忙?))
-------------- 以上是主要問題,以下...順便問的 (如不適當我會刪文) ---------
另,對於EMT證照一直有個疑問我自己覺得很重要,不知道在這裡問是否恰? ^^"
知道現在有很多EMT都很有心要幫忙,但是想請人解惑一下:
"依刑法總則第24條所規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為,不罰。"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其中特別義務者當指的是因工作必須者,如緊急醫療法中的醫護人員,(醫師、護理師、
緊急救護技術員),其實是不包括在不罰的行列的。
因此有一種說法,那就是:
只要你有EMT證照(還是你有告知患者你持有法定救護人員證照,穿EMT T-Shirt也算),
不管你是否是跟隨119派遣出車,或是自己在路邊見義勇為所作的任何急救行為,
「皆為業務行為」。因此刑法總則第24條不適用。
那萬一在某些條件之下,為了救人所使用的方法或者在過程中,侵害到他人的權益,
要不要負起民事或者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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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yuhen0121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220.134.245.223 08/12 05:00
2F:→ yuhen0121 :但是有些死者家屬會追告討錢,新聞220.134.245.223 08/12 05:00
3F:→ yuhen0121 :常看到,導致台灣人都不太敢幫忙220.134.245.223 08/12 05:00
4F:→ yuhen0121 :/_________\220.134.245.223 08/12 05:01
5F:→ yuhen0121 :我還是很想考執照救人~~~220.134.245.223 08/12 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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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yuhen0121 :是建議不要考還是建議原po不要...220.134.245.223 08/12 05:20
8F:推 Elleria :建議不要140.112.125.216 08/12 09:07
9F:推 F272 :沒證照說白點..如果有個什麼閃失會很 59.116.100.250 08/12 09:10
10F:→ F272 :難脫身.... 59.116.100.250 08/12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