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t855407 (盗小君)
看板EMS
标题[疑问] 关於EMT-1的证照过期是否仍可以参与医疗志工团队?
时间Wed Aug 12 04:50:31 2009
看到徵求前往灾区协助的医疗志工团的讯息,想请问一下:
如果曾经考过EMT-1,领有初级救护技术员证照,但已过期,未复训展延换发新照,
是否还能适合参与出团?!
(当然,出团不是一定会遇上救护行为,也希望都不会需要用到,因为希望大家都很平安)
因为有心帮忙,但证照卡到相关法令:
〝救护技术员管理要点规定救护技术员施行救护,应随身携带救护技术员合格证明。〞
所以现在是有合格证照,但过期.....感觉有点囧" ((是不是会因此不能跟团帮忙?))
-------------- 以上是主要问题,以下...顺便问的 (如不适当我会删文) ---------
另,对於EMT证照一直有个疑问我自己觉得很重要,不知道在这里问是否恰? ^^"
知道现在有很多EMT都很有心要帮忙,但是想请人解惑一下:
"依刑法总则第24条所规定,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体、自由、财产之紧急危难而出於
不得已之行为,不罚。"
前项关於避免自己危难之规定,於公务上或业务上有特别义务者,不适用之。
其中特别义务者当指的是因工作必须者,如紧急医疗法中的医护人员,(医师、护理师、
紧急救护技术员),其实是不包括在不罚的行列的。
因此有一种说法,那就是:
只要你有EMT证照(还是你有告知患者你持有法定救护人员证照,穿EMT T-Shirt也算),
不管你是否是跟随119派遣出车,或是自己在路边见义勇为所作的任何急救行为,
「皆为业务行为」。因此刑法总则第24条不适用。
那万一在某些条件之下,为了救人所使用的方法或者在过程中,侵害到他人的权益,
要不要负起民事或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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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信站: 批踢踢实业坊(ptt.cc)
◆ From: 218.163.162.38
1F:推 yuhen0121 :法律是死的,人是活的220.134.245.223 08/12 05:00
2F:→ yuhen0121 :但是有些死者家属会追告讨钱,新闻220.134.245.223 08/12 05:00
3F:→ yuhen0121 :常看到,导致台湾人都不太敢帮忙220.134.245.223 08/12 05:00
4F:→ yuhen0121 :/_________\220.134.245.223 08/12 05:01
5F:→ yuhen0121 :我还是很想考执照救人~~~220.134.245.223 08/12 05:04
6F:推 Jasy :老实说 建议不要 >__< ... 59.112.198.22 08/12 05:05
7F:→ yuhen0121 :是建议不要考还是建议原po不要...220.134.245.223 08/12 05:20
8F:推 Elleria :建议不要140.112.125.216 08/12 09:07
9F:推 F272 :没证照说白点..如果有个什麽闪失会很 59.116.100.250 08/12 09:10
10F:→ F272 :难脱身.... 59.116.100.250 08/12 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