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y0223 (表哥)
看板EMS
標題[疑問] 救護技術員一國兩制?
時間Mon Jul 13 18:22:27 2009
為什麼會提到這個問題呢?因為小弟也是EMT-1 有天在網路上瀏覽時看到下列法規:
http://tw.myblog.yahoo.com/jw!Zb0._J.WAx88WM4sbtXtqRy0/article?mid=33
(轉借別人網址不好意思....)
大綱就是"即日起停止高級救護技術員侵入性醫療行為 "因為怕被告,發文單位是
"消署護字第0970700032號 ",這應該大家都知道吧..^^
意思就是不准救護技術員做侵入性治療
但是.....你發現發文單位是"消防署"了嗎?
我們到管理救護技術員的"法律解釋單位"衛生署去看...發現"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高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如下:
一、中級救護員得施行之救護項目。
二、依預立醫療流程執行注射或給藥、施行氣管插管、電擊術及使用體外心律器。
侵入性治療卻又突然可以做ꐡ
原本消防署是希望高級救護技術員不要因為侵入性治療而被告,但是"法律解釋機關"
衛生署卻無如此的規定!
這下可麻煩了 不管你做或不做 變成都是違反規定 衛生署<===囧===>消防署
因此請問各位EMT先進來說說看,到底是要遵從消防署規定呢?還是要以衛生署規定的為主呢?
亦或是你在消防署就遵守消防署規定? 在外面就遵守衛生署規定?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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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wenfirefly :這簡單....遵從所服務的機關就可以了 114.44.240.100 07/14 01:12
2F:推 MOTCT :就是 "這檔事你老闆讓不讓你做" 118.169.25.194 07/14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