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ciy0223 (表哥)
看板EMS
标题[疑问] 救护技术员一国两制?
时间Mon Jul 13 18:22:27 2009
为什麽会提到这个问题呢?因为小弟也是EMT-1 有天在网路上浏览时看到下列法规:
http://tw.myblog.yahoo.com/jw!Zb0._J.WAx88WM4sbtXtqRy0/article?mid=33
(转借别人网址不好意思....)
大纲就是"即日起停止高级救护技术员侵入性医疗行为 "因为怕被告,发文单位是
"消署护字第0970700032号 ",这应该大家都知道吧..^^
意思就是不准救护技术员做侵入性治疗
但是.....你发现发文单位是"消防署"了吗?
我们到管理救护技术员的"法律解释单位"卫生署去看...发现"救护技术员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高级救护员得施行之救护项目如下:
一、中级救护员得施行之救护项目。
二、依预立医疗流程执行注射或给药、施行气管插管、电击术及使用体外心律器。
侵入性治疗却又突然可以做ꐡ
原本消防署是希望高级救护技术员不要因为侵入性治疗而被告,但是"法律解释机关"
卫生署却无如此的规定!
这下可麻烦了 不管你做或不做 变成都是违反规定 卫生署<===囧===>消防署
因此请问各位EMT先进来说说看,到底是要遵从消防署规定呢?还是要以卫生署规定的为主呢?
亦或是你在消防署就遵守消防署规定? 在外面就遵守卫生署规定?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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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 owenfirefly :这简单....遵从所服务的机关就可以了 114.44.240.100 07/14 01:12
2F:推 MOTCT :就是 "这档事你老板让不让你做" 118.169.25.194 07/14 0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