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nny (萬年誠徵女友-囧")
看板EMS
標題[雜談] 消防機關實施精神病患強制就醫勤務之困境
時間Tue Apr 15 15:28:44 2008
精神病患強制就醫,是每個家屬頭痛的難題,
對消防機關轄下執行任務的救護人員而言 也是個燙手山芋
精神衛生法32條明文規定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執行勤務時,發現病人或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
(就是看起來像神經病的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
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同法37條後段
精神醫療機構以外之精神照護機構,為防範暴力事件、自殺或自傷之事件
得拘束病人身體,並立即護送其就醫
問題來了
消防隊算不算精神照護機構?我找不到相關規定
如果不算 那我們可不可以綁病人?
如果不可以,要怎麼”護送”病人到醫院?
衛生署是覺得每個病人都可以用連哄帶騙送醫嗎?
還有!如果這傢伙一看就知道是神經病(比如說在脫光衣服在捷運上大便)
但沒有傷人自傷行為/之虞,我們也不可以強制他就醫囉?
一定要等到以人受害了,或是火燒眉毛快要有人受害 公部門才出面處理
這算哪門子的規定啊?難道這就是所謂的"人權"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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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走救護技術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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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esleep:這篇可以借我轉到我的blog嗎 @_@ 04/15 16:29
2F:→ idanny:請慢用:P 04/15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