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idanny (万年诚徵女友-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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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杂谈] 消防机关实施精神病患强制就医勤务之困境
时间Tue Apr 15 15:28:44 2008
精神病患强制就医,是每个家属头痛的难题,
对消防机关辖下执行任务的救护人员而言 也是个烫手山芋
精神卫生法32条明文规定
警察机关或消防机关执行勤务时,发现病人或第三条第一款所定状态之人
(就是看起来像神经病的人)有伤害他人或自己或有伤害之虞者,
应通知当地主管机关,并视需求协助处理或共同处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即护送前往就近适当医疗机构就医
同法37条後段
精神医疗机构以外之精神照护机构,为防范暴力事件、自杀或自伤之事件
得拘束病人身体,并立即护送其就医
问题来了
消防队算不算精神照护机构?我找不到相关规定
如果不算 那我们可不可以绑病人?
如果不可以,要怎麽”护送”病人到医院?
卫生署是觉得每个病人都可以用连哄带骗送医吗?
还有!如果这家伙一看就知道是神经病(比如说在脱光衣服在捷运上大便)
但没有伤人自伤行为/之虞,我们也不可以强制他就医罗?
一定要等到以人受害了,或是火烧眉毛快要有人受害 公部门才出面处理
这算哪门子的规定啊?难道这就是所谓的"人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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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走救护技术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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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推 Aesleep:这篇可以借我转到我的blog吗 @_@ 04/15 16:29
2F:→ idanny:请慢用:P 04/15 1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