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觸身球專家)
看板DummyHistory
標題Re: [警告]:armed與roxinnccu應立即修文
時間Tue Mar 13 20:50:47 2007
※ 引述《armed (傷心豈止息夫人)》之銘言:
: ※ 引述《k1a1t1a1n1a (katana)》之銘言:
: : 手動底置
: 從善如流,惟本版第一次違反者應先行警告,各違反者應於12小時內
: 自行除去違反內容.參照前次T大與g大的爭論時,版主並未立刻浸任何
: 人水桶,本次循前例辦理,詳情參見3026篇.
: 受警告者:armed與roxinnccu.
我不打算理你這個胡亂類比所生出來的警告
明明就是你自己的問題,還要扯人當墊背,搞的你自己在自衛反擊一樣
兩個字:噁心
別的版主要我改的話我馬上改
你,我不打算理你
水桶?
If this is the way you win, AS YOU WISH.
一個人的作為很多人在看
去翻翻某人的水桶紀錄就知道誰的問題大
: : ----
: : 話說殺300刀又是甚麼鬼? 人蔘攻擊?
: 不,嚴格說起來甚至可以構成刑法上的恐嚇罪,只是我不會無聊到去
: 追訴這個.
『嚴格說起來』?哈哈哈,你『憑啥』說?
憑幾堂法學緒論的課嗎?憑你會背誦的幾句法律咒語嗎?
你把『嚴格說起來』改成『要硬凹的話』還比較適當
恐嚇罪的條文給你,自己慢慢去研究吧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其中的『將來惡害通知』 『致生危害於安全』要素,不懂的話去翻書
一個最近的有名例子:
林正杰面對媒體講要對金恆煒『見一次打一次』,電視上都撥出來了
這都還不見的稱的上恐嚇
因為52年台上第751號判例說:
「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罪,所稱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 之事,
恐嚇他人者,係指以使人生畏怖心為目的,而通知將加惡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若僅在外揚言加害,並未對於被害人為惡害之通知,尚難構成本罪。」
然後法院一審判決下來(95易2201),林正杰傷害判50天拘役,得易科罰金,
『恐嚇罪不成立』
當然,這個判決還可以上訴就是,不過判例是這樣寫的
敢問一下,我有對你講過林正杰這種話嗎?沒有
我只是針對你自居的S3身份給了『該殺300刀』的評語
而實際上你既不是S3,甚至也不是軍官
那『舉重以明輕』一下,我對你為恐嚇行為了嗎?
還『嚴格來說』咧!
Get the picture?
如果法律是你這種外行人看看條文就可以懂的話,法律系就不需要念四年了
另外為了怕你誤觸法網,告訴你刑法還有誣告罪
那條罪保護的法益是所謂『司法權的正當行使』
你犯了,侵害的是國家法益,罪是挺不大輕的
再細言之,一如T兄說的
我針對的是『假設你armed是個S3軍官,寫出這種計畫真該殺300刀』
這個S3地位是可是你自居的,
(然後,你自己在推文中還嫌殺的不夠多刀)
可不是直接告知你:『我r某人因為怎樣那樣某年某月要殺你armed幾百刀』
可以說這完全是針對你自居的假想身份假想狀況
而非明確的針對你『實際上"官沒幹成外帶不可能是S3"的特定armed個人』
連對外放話我見你扁你一次都沒有
這跟你罵誰是考不上律師的蠢蛋是完全不一樣的
只是你自己打人喊救人,為了凹個正當防衛的名號在那邊硬攀而已
跟中共出兵怎樣都要凹成自衛反擊啥的還真頗有異曲同工之妙
然後你居然還有臉認為是版眾對你有偏見,真是哈哈哈
話說台大法學院也不會離你太遠,你走進去隨便抓一個大二以上的法律系學生
把整篇前後文給他看,他絕對不會告訴你可能成立恐嚇罪
就你在那邊講給自己爽而已
人皆有其侷限跟專業,不懂,沒辦法懂的就閉嘴最好
你在那邊吹中共黨史時,你可曾看過我理過你?
蓋小弟自知我沒辦法理你也沒興趣去研究也
酸你也是酸你的芭樂引伸法,或是沒事拿著你外公or陳永發當擋箭牌的作為
相對的,你的問題就是『不知道什麼時候閉嘴』,又愛死凹硬辯
然後還有臉反過來指控別人,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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