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roxinnccu (触身球专家)
看板DummyHistory
标题Re: [警告]:armed与roxinnccu应立即修文
时间Tue Mar 13 20:50:47 2007
※ 引述《armed (伤心岂止息夫人)》之铭言:
: ※ 引述《k1a1t1a1n1a (katana)》之铭言:
: : 手动底置
: 从善如流,惟本版第一次违反者应先行警告,各违反者应於12小时内
: 自行除去违反内容.参照前次T大与g大的争论时,版主并未立刻浸任何
: 人水桶,本次循前例办理,详情参见3026篇.
: 受警告者:armed与roxinnccu.
我不打算理你这个胡乱类比所生出来的警告
明明就是你自己的问题,还要扯人当垫背,搞的你自己在自卫反击一样
两个字:恶心
别的版主要我改的话我马上改
你,我不打算理你
水桶?
If this is the way you win, AS YOU WISH.
一个人的作为很多人在看
去翻翻某人的水桶纪录就知道谁的问题大
: : ----
: : 话说杀300刀又是甚麽鬼? 人蔘攻击?
: 不,严格说起来甚至可以构成刑法上的恐吓罪,只是我不会无聊到去
: 追诉这个.
『严格说起来』?哈哈哈,你『凭啥』说?
凭几堂法学绪论的课吗?凭你会背诵的几句法律咒语吗?
你把『严格说起来』改成『要硬凹的话』还比较适当
恐吓罪的条文给你,自己慢慢去研究吧
刑法第305条
『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之事,恐吓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
,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
其中的『将来恶害通知』 『致生危害於安全』要素,不懂的话去翻书
一个最近的有名例子:
林正杰面对媒体讲要对金恒炜『见一次打一次』,电视上都拨出来了
这都还不见的称的上恐吓
因为52年台上第751号判例说:
「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之恐吓罪,所称以加害生命、身体、自由、名誉、财产 之事,
恐吓他人者,系指以使人生畏怖心为目的,而通知将加恶害之旨於被害人而言。
若仅在外扬言加害,并未对於被害人为恶害之通知,尚难构成本罪。」
然後法院一审判决下来(95易2201),林正杰伤害判50天拘役,得易科罚金,
『恐吓罪不成立』
当然,这个判决还可以上诉就是,不过判例是这样写的
敢问一下,我有对你讲过林正杰这种话吗?没有
我只是针对你自居的S3身份给了『该杀300刀』的评语
而实际上你既不是S3,甚至也不是军官
那『举重以明轻』一下,我对你为恐吓行为了吗?
还『严格来说』咧!
Get the picture?
如果法律是你这种外行人看看条文就可以懂的话,法律系就不需要念四年了
另外为了怕你误触法网,告诉你刑法还有诬告罪
那条罪保护的法益是所谓『司法权的正当行使』
你犯了,侵害的是国家法益,罪是挺不大轻的
再细言之,一如T兄说的
我针对的是『假设你armed是个S3军官,写出这种计画真该杀300刀』
这个S3地位是可是你自居的,
(然後,你自己在推文中还嫌杀的不够多刀)
可不是直接告知你:『我r某人因为怎样那样某年某月要杀你armed几百刀』
可以说这完全是针对你自居的假想身份假想状况
而非明确的针对你『实际上"官没干成外带不可能是S3"的特定armed个人』
连对外放话我见你扁你一次都没有
这跟你骂谁是考不上律师的蠢蛋是完全不一样的
只是你自己打人喊救人,为了凹个正当防卫的名号在那边硬攀而已
跟中共出兵怎样都要凹成自卫反击啥的还真颇有异曲同工之妙
然後你居然还有脸认为是版众对你有偏见,真是哈哈哈
话说台大法学院也不会离你太远,你走进去随便抓一个大二以上的法律系学生
把整篇前後文给他看,他绝对不会告诉你可能成立恐吓罪
就你在那边讲给自己爽而已
人皆有其局限跟专业,不懂,没办法懂的就闭嘴最好
你在那边吹中共党史时,你可曾看过我理过你?
盖小弟自知我没办法理你也没兴趣去研究也
酸你也是酸你的芭乐引伸法,或是没事拿着你外公or陈永发当挡箭牌的作为
相对的,你的问题就是『不知道什麽时候闭嘴』,又爱死凹硬辩
然後还有脸反过来指控别人,哼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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