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AUDIS8 (是部好車。)
標題[轉錄]◇ 應考資格原則上無科系限制,有限制則補修學分。
時間Fri Dec 2 22:25:03 2005
※ [本文轉錄自 AUDIS8 信箱]
作者: alianplanet (大四學弟嘎嘎嘎嘎) 看板: Examination
標題: Re: [公告] 徵求本板最常出現的十個問題及其解答
時間: Thu Sep 2 19:16:43 2004
四項本板簡要常問問題:
一、國家考試之一:公務人員考試
(一)前言
公務人員職等計分為十四職等。一至五職等為委任、六至九職等為薦任、十至十四職等
為簡任。一般而言,職等越高,職性政務成份越高,而事務成份越低。
(二)分類
1.高普考
(1)「及格後取得職等」 「類別/應考資格」
薦任九職等 <= 高考一級(具博士學位)
薦任七職等 <= 高考二級(具碩士學位以上)
薦任六職等 <= 高考三級(具大專學位以上)
委任三職等 <= 普通考試(具高中學位以上)
委任一職等 <= 初等考試(具中華民國國民,滿十八歲)
(2)種類:高等考試、普通考試、初等考試
(3)特點:分發單位上至中央各院會,下至縣市政府、鄉鎮公所皆有,是涵蓋範圍最
廣、是固定的一項考試(通常每年均固定舉行)。
2.特種考試
(1)「及格後取得職等」 「類別/應考資格」
薦任六職等 <= 三等特種考試(具大專學位以上)
委任三職等 <= 四等特種考試(具高中學位以上)
委任一職等 <= 五等特種考試(滿十八歲,未滿五十歲)
(2)種類:社會福利工作人員、地方政府公務人員、司法人員考試、調查局調查人員
、軍法官、警察人員考試、交通事業人員、外交領事人員外交行政人員及國際新
聞人員、國際經濟商務人員、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原住民族考試、關
務人員、身心障礙人員、民航人員、海岸巡防人員、稅務人員等。
(3)特點:屬性明確,考上後即在相關國營單位服務。原則上考取後立刻分發任用。
非每年固定舉行,視用人需要不定期辦理。請欲報考者密切注意每年招考情況。
二、國家考試之二:專技人員考試(全名為: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或普通考試,故
有專技高考與專技普考二類)
(一)種類:律師、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
師、中醫師、營養師、醫事人員、獸醫人員、不動產經紀人、呼吸治療師、心理
師、地政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
(二)特點:取得公開執業資格。與公務人員無太大干係。惟其職業之社會性,故須由
國家訂定一統一審核的標準,替民眾判斷這些從業人員是否具備專業智能,來為
一般大眾服務。
三、專技人員考試與公務人員考試提列說明。以律師與司法官為例。
(一)出路差別:前者及格後取得執業資格;後者及格並受訓後為司法公務員。前已述
之。
(二)報考資格差別:
1.律師報考資格:符合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一款資
格(法律、法學、司法、財經法律、政治法律科、系、組、所畢業)者,當然具
備報考資格。不符合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取得本條第二款
之資格參加考試。
2.司法官報考資格:符合應考資格第一款(政治、法律、行政各系、科畢業)者,
當然具備報考資格。不符本條第一款者,請以「選修學分」的方式,以符合公務
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之規定,取得報考資格參加考試。
3.「選修學分」與「選修學分數」之界定並各別舉例說明
(1)
律師第五條第二款末段:「...等學科至少七科,每學科至多採計三學分,合計二
十學分以上,其中須包括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或刑事訴訟法,有證明文件者。」
舉例說明:
小甲取得本考試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修了哪些學分?
加總超過三學分以三學分計;未超過三學分以原學分數計。
第一科(必修):民法(民法總則、民法債編總論)=>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二科(必修):刑法(刑法總則、刑法分則)=>三學分(修完為十學分)
第三科(必修):刑事訴訟法=>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四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六學分)
第五科:國際公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三學分(修完為四學分)
第六科:公司法=>三學分(本門課為三學分)
第七科:商標法=>二學分(本門課為二學分)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律師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2)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司法人員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二:「表列三等考試司法官、公設辯護
人及行政執行官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系科,其所修課程與各該類科所定應試專業
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考試。」
舉例說明:
小乙不是政治系,也不是法律系學生,但也取得司法官報考資格,我們看看他「至少
」修了哪些學分?
第一科:行政法(修政治系或法律系的課均可)
第二科:刑事訴訟法
於大學四年期間利用空檔修習以上課程而達到司法官應考標準,於大四畢該年准許報考。
四、專技人員考試是否一定要相關科系畢業始得報考?
(一)正解:否。
(二)報考途徑:以「選修學分」方式取得。
(三)舉例:如民間之公證人、會計師、社會工作師、建築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
營養師、不動產經紀人、呼吸治療師、心理師、地政士、導遊人員、領隊人員等
。請舉一反三,參照(三、中,關於專技人員律師,本人所舉的例子)。除醫事
人員、獸醫人員等少數例子外,並「無」非該科系畢就不能報考之說。請特別注
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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