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唉.真的準備放暑假了....)
看板DoubleMajor
標題Re: [問題] 法律系的修課問題
時間Sat Aug 28 00:00:13 2004
※ 引述《wishappy (找到了嗎)》之銘言:
: 想請問一下
: 如果沒有修過法律系一年級下學期開的債總一和刑總一
: 是不是就不能先修二年級上學期開的債總二和刑總二了呢?
: 那如果開學後 老師肯加簽的話 那這樣到底算不算修到呢?
: 還是說不管如何 最後都會被擋掉?
: 麻煩知道的人說一下吧
: 謝謝
2、凡開設為「一」、「二」、「三」之課程,第一次修習為「一」,
第二次修習為「二」。除經任課教師同意或另有規定外,未修畢「一」者,
不得修習「二」。
惟刑法總則一、二及民法債編總論一、二,需先修畢「一」後,
始能修習「二」,「一」、「二」皆修畢,始計入畢業學分。
只修習「一」未修習「二」者,「一」亦不列入畢業學分計算。
結論: 死了心吧~~~~ 雖然法律系這種一學期四學分的制度會讓轉系生很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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