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panda101 (唉.真的准备放暑假了....)
看板DoubleMajor
标题Re: [问题] 法律系的修课问题
时间Sat Aug 28 00:00:13 2004
※ 引述《wishappy (找到了吗)》之铭言:
: 想请问一下
: 如果没有修过法律系一年级下学期开的债总一和刑总一
: 是不是就不能先修二年级上学期开的债总二和刑总二了呢?
: 那如果开学後 老师肯加签的话 那这样到底算不算修到呢?
: 还是说不管如何 最後都会被挡掉?
: 麻烦知道的人说一下吧
: 谢谢
2、凡开设为「一」、「二」、「三」之课程,第一次修习为「一」,
第二次修习为「二」。除经任课教师同意或另有规定外,未修毕「一」者,
不得修习「二」。
惟刑法总则一、二及民法债编总论一、二,需先修毕「一」後,
始能修习「二」,「一」、「二」皆修毕,始计入毕业学分。
只修习「一」未修习「二」者,「一」亦不列入毕业学分计算。
结论: 死了心吧~~~~ 虽然法律系这种一学期四学分的制度会让转系生很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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